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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个人知识管理站 / 行业]]></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index.php</link>
		<description><![CDATA[个人知识管理站 最近发表的主题。]]></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Wed, 20 Mar 2019 08:02:13 +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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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2018汽车城成绩单】搭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平台，谋超前布局，建创新高地]]></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405&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自动驾驶汽车要告别实验室，实现规模化商业生产、销售，道路测试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开放道路测试是<strong><span style="color: red">产业技术发展</span></strong>的迫切需求，标志着智能网联汽车<strong><span style="color: red">测试能力的大幅提升</span></strong>，是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缩小国际差距、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推动智能网联汽车<strong><span style="color: red">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span></strong>的重要助力。</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Wed, 20 Mar 2019 08:02:13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405&amp;action=new</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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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福建：泉州交发集团全力打造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404&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2018-10-18 来源：人民公交 【<a href="http://www.chinabuses.com/keyun/2018/1018/article_86065.html" rel="nofollow">原文</a>】</p><p>为助推“五个泉州”建设，泉州交发集团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上台阶、十年冲千亿”发展蓝图，从多彩交通、民生交通、智慧交通三方面持续发力，加快实现“打造千亿级交通航母，助推高质量跨越发展”战略目标。</p><p>&#160; 一、打造多彩交通，为城市添彩。</p><p>&#160; 常规公交方面，全面推行中心市区公交线路“一元一票制”，并结合建设生态连绵带和绿道等市政规划，新辟“山线”“水线”观光休闲定制公交线路。<br />纯电动公交“小蓝”方面，2015年以来，累计投放新能源公交车1081辆，占比近60%，年可节约燃油99.4万升，减少碳排放261万吨，计划三年内营运公交全面驶入纯电动绿色新时代。<br />社区巴士“小白”方面，“小白”约租平台上线，新增语音播报古城十二景点功能，创建“旅游文明示范岗”，开通两条古城旅游专线。<br />公共自行车“小黄人”方面，今年中心城区将再选点50个位置，投入1600辆“小黄人”，并实现全国首创银联芯片卡租车功能，乘客无需注册、无需缴交押金便可手持银联卡租借“小黄人”。<br />人力三轮车“小红”方面，已确定样式为泉州“边三轮”，并纳入古城旅游全盘范畴，拟采用定点、定时、定线巡游，将古城特色景点串珠成链。<br />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温陵公交站改造项目正推进相关报建手续，预计年内开工;笋江公园公交站项目正着手方案设计。两个场站都将作为“六位一体”公交系统的重要一环。</p><br /><p>&#160; 二、 打造民生交通，为百姓添福</p><p>&#160; 按照“项目攻坚2018”部署，交发集团主动融入全市大局，迅速担当作为，全力抓好省、市重点项目推进，着力项目攻坚。<br />项目筹划方面，按照“五个一批”要求，梳理形成交发项目大盘子，生成了7个方面共37个项目，其中今年新建26个。<br />在建、新建、预备三类项目总投资额近500个亿(在建294亿、新建110亿、预备98亿)，包括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市政道路，有大桥、隧道，有港口码头、航道，有枢纽站、公交场站等。</p><p>&#160; 项目进展方面，目前兴泉铁路和福厦客专项目已全线开工建设，泉厦漳城市联盟路、泉州火车站综合枢纽站PPP项目等工程都在顺利推进中，<br />其中泉州火车站综合枢纽项目有望在2019年春运前投用，泉厦漳城市联盟路预计在2020年上半年建成通车。<br />并积极推进沈海高速扩容、泉三高速扩容、南安丰州至罗东段、泉州环城与厦门环城高速公路连接线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进程。<br />项目前期方面，东海、金屿、百崎三个通道前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都在有序推进中，其中东海通道进展最快，将按照明确后的投资计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年内得到省发改委批复。<br />配合抓好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1号、2号线建设任务，做好刺桐路北拓二期工程和北迎宾大道二期整治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配合抓好南安石井航道建设、秀涂人工岛等项目前期准备。</p><p>&#160; 三、打造智慧交通，为泉州添力</p><p>&#160; 泉州交发集团敏锐捕捉到未来交通领域无人驾驶车辆、轨道交通等信息化应用场景的发展趋势与市场机遇，提前规划构建泉州市新型交通产业体系，未来将以智能信息等六大板块为战略支撑，着力打造智慧交通、智能交通，助力和服务于泉州智慧城市建设，并探索数字经济新模式。<br />具体做法方面，充分整合利用集团内部信息资源，着力培育和壮大集团内部信息化新产业和新业态，促进集团部分服务领域向信息化和智能化迈进，力争推动部分业绩好、前景好、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新业务板块上市。<br />对泉州市搏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布局交通信息产业，以打造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生态来引领智慧城市建设。<br />工作成效方面，搏浪公司与公交公司近期已联手推出“泉城通”APP上线试运行，汇聚交通出行、公共服务、行政服务等三大功能，并致力于智能化、多样化服务的改进提升路径。<br />另外，还紧抓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在泉州市试点建设的机遇，拟通过升级智能调度系统，投入半自动化无人驾驶车辆，完善智能场站建设(含充电桩、道闸等)和改造公交走廊来实现智慧公交智能驾驶。<br />目前，该项目框架方案已经多方论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极为重视，亲自带队赴北京与住建部、中国汽车百人会深入研讨，预计年内完善方案，2019年逐步推进实施。<br />计划推进共享汽车分时租赁经营项目尽快落地和投入市场。并积极跟踪对接城市地铁线网规划，考察学习相关运营经验，跟进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工作。</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Wed, 20 Mar 2019 06:14:15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404&amp;action=new</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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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二手车市场]]></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400&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首先是检查内饰的新旧程度。如果车子使用时间长，在很多细节上会体现出来，比如方向盘的3点与9点方向，车龄越大磨损就越大，还有换挡杆、车门扶手这些地方的使用痕迹，都可以看出车子的新旧程度。</p><p>其次是检查轮胎。没有意外的话，原厂轮胎一般能跑到5、6万公里，正常家用上下班代步的话，可以用4、5年，如果不是原厂轮胎，那可以估算出大概里程数。另外，四个轮胎品牌是否一致，备胎是否是原配，这些也很重要。</p><p>然后就是检查刹车片与刹车盘。一般来说，刹车盘与刹车片的使用寿命分别是10万公里和5万公里，这也是比较有参考价值的。</p><p>最后就是尽量选择主流车型。很多新手选购二手车难以避免地出现“好面子”，喜欢选择市场占有率低的冷门车，这种车使用成本偏高，尤其是保险费用、碰撞之后修复难等问题，都会给新手们造成困扰。</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Fri, 15 Mar 2019 01:19:55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400&amp;action=new</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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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智能网联车]]></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99&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2015年6月，工信部批准建立国内首个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Fri, 08 Mar 2019 07:49:51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99&amp;action=new</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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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智慧社会 快来了吗？]]></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39&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p><p>&#160; 智慧社会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的一个新概念，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社会形态，目前正伴随全球智能化浪潮到来。那么，智慧社会如何建设？本刊特邀中国科协常委、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中国电子学会研究咨询中心主任、中国科协智能社会研究所所长助理李颋深入解读——</p><p>&#160; 如今的时代，是一个科技、产业和资本两两之间高度耦合、深度叠加的时代，社会中颠覆性、革命性的创新与迭代式、渐进式的创新并行，群体性、链条式、跨领域、成体系的变革在生产、生活领域屡见不鲜，在信息、生命、材料、制造、能源等领域都发挥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人工智能的相关表现一枝独秀，孕育着堪与上世纪互联网诞生相提并论的重大科学突破。</p><p>全球智能化浪潮催生智慧社会：人工智能的表现一枝独秀</p><p>&#160; 人类社会即将面临智能化浪潮的猛烈冲击，在生产生活各领域出现前所未有的开创性变革。“智能”将成为与土地、劳动、资本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新生产要素，生产生活方式出现以智能化为标志的新变革，国际产业链布局和分工体系受智能化引导形成新格局。</p><p>&#160; 随着以“智能”为核心特征的各类新兴科技的加速融合创新与聚变发展，人类社会正在日益逼近新一轮变革的临界点，社会形态将全面系统演进，智慧社会将作为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的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加速到来。</p><p>&#160; 智慧社会将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一次全方位、系统性变革，其发生规模、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远超以往，将彻底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重构个人、企业、政府、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变革社会治理模式和国际竞争格局，给人类社会的发展走向带来持续且深远的影响。</p><p>&#160; 智慧经济体形成国家竞争的新分水岭。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将构成新的智慧经济，逐步形成一个超级复杂的新兴生态系统，掀起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变革力度最为剧烈的产业革命，带来国家竞争实力的此消彼长。</p><p>&#160; 平台间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主要形态。平台企业日益成为智慧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各大跨国公司正在由产业链一体化向平台一体化演进。通过资源和信息的聚集，平台经济涉及的产业链也不断延伸，预计到2050年，全球将有超过90%的企业依赖各类平台生存。</p><p>&#160; 生产模式出现智能化引领的重大变革。对需求精准感知的信息共享平台，可提供柔性制造的智能生产线，为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转变成以消费为中心的逆向整合提供了基础条件，推动生产制造从提供产品向提供服务转变，从一次性产品交易向长期性服务交易转变，从低附加值制造向高附加值服务延伸，在研发设计、效能提升、交易便捷等多个维度探索增值的可能。同时，生产模式日益呈现出的开放、共享、协同等特征，促使扁平化、网络化、去中心化加速成为企业组织方式创新的重要方向。</p><p>&#160; 开放创新和协同创新突破了传统边界。创新资源不再以固定的组织为边界，知识传播壁垒开始显著消除，创新成本持续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藩篱得到突破，创新主体、创新流程和创新模式随之发生重大变革，众筹、众包、众智等多样化新型创新平台不断涌现，创新资源组织模式和创新成果转化方式更加网络化、开放化和便利化，开启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迭代创新、微创新的新时代。</p><p>&#160; 社会管理及服务水平将得到显著跃升。社会扁平化、组织虚拟化、信息透明化、产业网络化、资源社会化都是智慧社会的发展特点。同时，以人为本成为智慧社会活动的主要特征，公共服务内容及方式加速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推动民生服务更趋普惠包容，大幅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p><p>建设智慧社会：将更加智能化的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民生领域</p><p>&#160; 目前，我国面临着后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三栖类型共同发展的局面，在下一阶段将加快向智慧社会过渡和迈进，构建智慧社会时间紧迫。我国应抓住智慧社会到来的窗口期，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智慧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与时代特征。笔者从科学角度对我国建设智慧社会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p><p>&#160; 构建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部署人机共融、万物互联的基础设施。推进宽带网络的升级和普及，加大网络安全的投入，逐步构建安全可控的虚拟空间。加快部署网络、云计算数据中心、大数据平台等智能化基础设施，推动电网、水网、交通运输网等传统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加快电网和水网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智能自动化控制能力，推进全国智能电网、水网建设，构建能源互联网；加快交通沿线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能化交通网络。</p><p>&#160; 打造信息资源集约布局、互联互通的社会共享数据平台。加强全社会数据化应用，全面整合公共基础数据，优化共享机制，完善共享平台，推动各方面数据向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构建网上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城市数据中心、政府公共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等各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制造、金融、医疗、教育、交通、养老等社会各个领域的网络化、平台化，并将所有系统打通成为一个全社会共享大数据平台，在此平台之上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统筹协调，挖掘社会各领域的数据资源潜在应用价值加以横向运用，从而催生社会新型服务，促进社会创新深度，为社会智能化政务管理、产业发展和民众生活提供真正的助力。</p><p>&#160; 集中力量突破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智能化技术。加强整体统筹，以安全可控发展为导向，以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为核心，统筹当前和未来研发任务布局的重大技术攻关工程和项目群。研究制定云计算、大数据底层技术与人机交互通用技术的安全可控发展路线图。从国家层面设置智能产业协同创新机制，加快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核心技术与垂直行业技术融合创新突破，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着力推进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生产、生活、生态、治理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构建智能生产平台，促进社会生产、生活各产业智能化升级，引领各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p><p>&#160; 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营造促使智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良好环境，为建设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引导企业、高校、行业协会联合创建开放式双创平台。以政府引导、龙头型企业主导、高校做智力支撑的方式，依托行业协会组织设立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工程，促进企业间的资源协同与供需对接，实现双创人才、资本与产业的集聚，将创新动能转变为经济新动能。将具备智能技术发展基础的规模以上大型高科技龙头企业作为双创的重要主体，充分发挥其技术、管理、人才、渠道、资金、市场优势，构建创业孵化平台和协同创新平台，共同推动产业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催生社会转型升级新动能。同时，面向未来智慧社会对人才的能力要求，将创新思维与精神、创业意识与能力纳入到教育培养目标，持续提升公民智能素质。</p><p>&#160; 树立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的智慧社会发展理念。智慧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民众的需要，提升民众的体验。在建设智慧社会过程中，更多地从民生服务、市民体验出发，将更加智能化的信息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民生领域。围绕民众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医疗、教育、社保、交通、就业、养老服务等实际需求，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及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服务的均等化和均质化，更好地满足民众生活需要，提升民众生活在智慧社会中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提高政府服务能力与水平，让社会的智能化真正转化为人的智能。</p><p>&#160; 建议研制建立集智能交通、智能治理、智能医疗等为一体的智慧社会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实施，实现跨领域的横向、纵向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发挥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推进信息技术基础标准、信息资源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应用标准、管理标准等应用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从法律法规、伦理规范、重点政策、知识产权与标准、安全监管与评估、劳动力培训、科学普及等方面提出相关保障措施，对参与智慧社会建设工作的各级政府及各行各业进行评估考核，确保智慧社会建设质量。</p><p>源自&#160; &#160;作者：徐晓兰 李颋《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01日 13版）</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Mon, 07 May 2018 06:54:37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39&amp;action=new</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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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如何理解“智慧社会”？]]></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38&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智慧社会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的一个新概念，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社会形态，目前正伴随全球智能化浪潮到来。</p><p>如今的时代，是一个科技、产业和资本两两之间高度耦合、深度叠加的时代，社会中颠覆性、革命性的创新与迭代式、渐进式的创新并行，群体性、链条式、跨领域、成体系的变革在生产、生活领域屡见不鲜，在信息、生命、材料、制造、能源等领域都发挥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人工智能的相关表现一枝独秀，孕育着堪与上世纪互联网诞生相提并论的重大科学突破。</p><p>全球智能化浪潮催生智慧社会：人工智能的表现一枝独秀</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Mon, 07 May 2018 02:18:13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38&amp;action=new</gui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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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王煜全：人与人真正的区别不是智商、情商，而是经历]]></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30&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王煜全，海银资本创始合伙人、资深市场营销和战略咨询专家，得到 App 《全球创新260将》主理人。</p><p>本文是王煜全在前哨大会的的一篇分享，他就十大未来趋势与这些趋势背后的两个范式转移，以及中国的企业和人才下一步应该如何进行全球化布局进行了盘点与阐释。</p><p><strong>1 序：视角比科学事实更加重要</strong></p><p><strong>1.从“世界=乌龟塔”到转换视角</strong></p><p>刚刚过世的著名天体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的著作《时间简史》是这样开头的：</p><p>一位著名的科学家（据说是伯特兰罗素）做过一次天文学讲座，描述了地球是如何围着太阳转，太阳又是如何围着我们称为星系的巨大恒星群的中心转的。</p><p>演讲结束后，坐在后排的一位小个老太太站起来说：“你这都是胡扯。世界是驮在大乌龟背上的一块平板。”</p><p>这位科学家很有教养地笑着问老太太：“那这只乌龟是站在什么上面的呢？”</p><p>“你很聪明，年轻人，”，老太太说，“不过，很显然，这是一只驮着一只，一只只驮下去的乌龟塔啊！”</p><p>今天看起来，会觉得老太太的说法很可笑，不值一驳。</p><p>不过不要忘了，这个说法以及类似的说法在人类历史上占主流的时间要比我们现在知道并且深信不疑的宇宙观占主流的时间长多了。</p><p>人类大多数时间都是在不具备完全信息、甚至数据非常稀缺的时候，建立起对自己、对社会、乃至对世界的认知系统的。</p><p>但是，实际上，认知系统才应该是指导我们行动的真正指南，科学事实不是。</p><p>这就说明，不同的视角会引出不同的行动，进而带来不同的结论。</p><p>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的改变，不仅仅是对事实的认知的加深，还包括视角的不断变化，老的视角被抛弃，新的视角被接受，一步步带来这个世界的革命。</p><p>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看世界的视角比科学事实更加重要。</p><p><strong>2.范式转移，拓展认知疆界</strong></p><p>著名的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将视角变化的意义做了详细的解释：科学革命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完成了视角的转换。</p><p>托马斯·库恩把这种视角的转换称为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p><p>所谓范式，就是认知的模式。转移，就是改变。</p><p>范式转移，就是认知模式的改变。</p><p>从地球是平的，到地球是圆的，这个认知模式的转变，就是一种范式转移。</p><p>为什么范式重要？因为它是看待研究对象的方式和视角，它决定了：</p><p>我们如何看待对象、把对象看成什么；</p><p>在对象中看到什么、忽视什么；</p><p>自己和对象的关系是什么；</p><p>一旦一个范式已经形成，就会束缚我们对事物的想象力。</p><p>例如，你今天就不会再把世界想象成乌龟塔了；范式转移就是冲出原有的束缚和限制，为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开创新的可能性。</p><p>但范式转移不是一蹴而就的，新范式出现的时候，往往像一株幼苗，还不能立刻被认出是否会长成参天大树，而持有老范式的人会坚决抵制新范式。</p><p><strong>案例：范式转移的威力</strong></p><p>数字唱片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尤其是那些听黑胶唱片的老玩家对数字唱片很不屑，认为数字唱片的精度不如模拟唱片。</p><p>但随着数字唱片的计算方式对曲线的拟合越来越好，直至完全拟合，数字唱片的精度已经远远把传统唱片甩在了后面，这就是范式转移的威力。</p><p>互联网带来的范式转移：</p><p>我们知道有“互联网移民”和“互联网原住民”两个群体，他们最大的区别其实是看待互联网的视角。</p><p>互联网移民是长大后才接触互联网的人，他即使接受了互联网，他思维世界依然是二分法，以线上和线下来划分，他们会觉得线上意味着骗子多，不可信。</p><p>互联网原住民是从小就伴随着互联网长大的，他们的世界里没有这种区分，他们会说，对于骗子这个概念，不论线上、线下，都有不少，关键是你要学会识别骗子，这样就可以做到在线上线下都是安全的。如果不会识别的话，哪儿都不安全。</p><p>这就是范式转移的特点，他会带动新的思维模式，让你扩展你的认知疆界。</p><p> </p><p><strong>2 探索10大黑科技前，你要知道的事</strong></p><p>“人与人真正的区别不是智商、情商，而是经历。”</p><p>投资圈有个经典笑话：</p><p>投资有两个流派，一个是投赛道，就是投资于那些风口上的领域；另一个是投人，不管领域如何，投最好的创业者就对了。</p><p>大家知道这两个流派的投资人，哪个的业绩最好吗？答案是：命好的那个。</p><p>不论你是看准了创业者还是行业，你在中国投中了BAT，在外国投中了谷歌、Facebook，业绩就一定好。因为在命运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挺渺小的。</p><p>我一直觉得，自己能看到一些不一样的风景，主要原因是运气。而且这个运气还来源于自己当年不够优秀。</p><p>我上大学的时候成绩很不好，毕业找不到工作，只好下海创业；而出国留学、然后进国外大公司工作是那一代人人生赢家的标准轨迹，所以我的优秀的同学们都出国了。</p><p>毕业多年后，我偶遇一个当年成绩很好、但在大公司磨了很多年、已经锐气全无的同学，他和我抱怨说，在大公司也快混不下去了，他说：“如果实在混不下去了就找你来一起创业吧。”</p><p>我实在不好意思告诉他，混了这么多年，不光能力，他连眼界都退化了——他把创业和失业搞混了。</p><p>其实这样的故事不光在中国大陆上演过，当年台湾刚开放的时候也是，学习不好的同学欢送学习好的同学出国留学，后来亚洲四小龙经济腾飞，台湾那些学习不好的同学创业做了老板，生意越做越大，又欢迎学习好的同学学成归来，来为自己打工。</p><p>所以，人和人之间真正的区别其实不是智商，甚至不是情商，而是经历。</p><p>经历会塑造一个人，塑造他看问题的方法，而这些方法会最终决定一个人的成败。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感谢我们自己的独特经历，尤其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一起成长的经历，因为这些经历教会我们的，远比商学院的MBA教材要精彩得多。</p><p>现在，中国合资企业已经遍地开花、司空见惯了。但是不要忘了，没有前人的积极探索和努力提升，帮我们打开眼界，就没有我们今天的认知高度。</p><p>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进入了新的阶段，需要和世界经济体系深度融合，这对与在过去40年已经建立起了认知模式的人来说又是一个新的挑战，甚至是更严峻的挑战——不抛弃老的范式，不能成功地实现范式转移，那么，曾经的成功经验可能会变成我们未来失败的原因。</p><p>很多在过去发挥了巨大价值的经验，像招商引资、进口替代、产学研联动等方面，都需要重新升级了。</p><p><strong>1.机器要有人类智商，人类也需要掌握机器智商</strong></p><p>我今天要分享的第一个范式转移是有关科技的。</p><p>我们都知道，科技创新对社会的价值已经越来越大，甚至很多社会的大趋势都是由科技塑造的。</p><p>著名科幻作家阿瑟·克拉克说过：任何足够先进的科技，初看都与魔法无异。</p><p>当我们最早看到某些先进科技的时候，真的会以为那是魔术，觉得它是不可实现的。设想一下，假如你是个古代人，看到现代人拿着一个小盒子举在耳朵边上，看似自言自语，其实是在和千里之外的另一个人对话，你会怎么想？</p><p>所以科技产品确实有像魔术一样的魅力，但是作为科技投资人，我们要做的事情并不只是看到酷炫的科技就去投资，因为科技产业有它自己的规律，科技要领先，也要能够推动社会进步，这就需要科技能落地，能产品化。</p><p>即，我们那句口号：“一切不谈产业化时点的黑科技都是耍流氓”。</p><p>而所谓的社会趋势，其实就是科技作用于社会，推动了社会变化的显现。</p><p>了解了科技产业化的规律，就能更好地掌握科技趋势；反之，掌握了科技趋势，也可以更好地推动科技的产业化，推动科技造福社会。</p><p>下面，从今年的十大科技趋势开始，我与大家一同探索科技产业背后的规律，以及规律背后的范式转移。</p><p><strong>2.展示10大黑科技前的铺垫：</strong></p><p>我们都知道有一位美女机器人已经得到了沙特的公民身份，她能理解人类的情绪，并且与人类情感互动。她就是 Hanson Robotics 公司 CEO、著名的机器人专家David Hanson的孩子，Sophia。</p><p>抛开毁灭人类的笑谈，人工智能要想和人更好地交流，就需要加强感情互动，现在iPhone上的Siri,我就觉得较不近人情，因为没有情绪，是一个冷冰冰的声音跟我互动。</p><p>我们都知道人和人之间互动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我们的互动百分之七八十都是情绪。</p><p>人和人之间之所以能够感受到相互的感情沟通和交流，是因为我们大脑有一组神经元叫做镜像神经元，它的作用就是当对方脸上出现或者快乐或者悲伤或者焦虑的各种表情时候，你的脸上下意识的就会呈现出同样的表情跟他来呼应。</p><p>Sophia最大的价值就是她已经能够实现与我们情绪上的互动，在漂亮的外表下面，依靠金属的骨架和40多个马达来驱动的“肌肉”，所以Sophia表情丰富。除此之外，她还有很强的共情能力。</p><p>这背后的技术叫情绪镜像，用摄像头来捕捉你的面部表情，再通过算法来理解你的情绪，然后在自己的脸上做出同样的表情。</p><p>那为什么要让机器能够有人的情感呢？</p><p>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小故事，几年前，一个朋友在硅谷，傍晚，他走在一条马路边的人行道上，突然有一辆车从他身边飞驰而过。</p><p>吓了他一跳，定睛一看是辆谷歌的无人驾驶汽车，惹得他在微信朋友圈里抱怨。</p><p>我看了，跟他回复说，这辆无人驾驶汽车智力水平很高，因为它有激光雷达以及各种辅助设备，所以它能够判断出它撞不到你；</p><p>但它对人类的理解能力不够，不知道它虽然撞不到你，但是会吓到你。</p><p>所以我们认为未来真正好的机器不光不会毁灭人类，而且能理解人，跟人类形成更完美的配合。我们称这种能力为“机器的人类智商”。</p><p>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不断扩大自己控制力的过程。首先是从追求体力到追求脑力、到追求智力的演变。</p><p>然后我们发现如果能协调更多高智商的人，会比自己智商高价值更大。</p><p>中国有个历史典故，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但是刘邦善于管理将领，他的价值就比韩信更大。这个能力被叫做情商。</p><p>我们今天都认同，情商比智商更重要。但是现在又有了新变化，我们发现其实有一类人的情商并不高，甚至可以说很低，但他做的事情的价值比情商高的人还大很多倍。比如说乔布斯、比尔·盖茨，那是为什么呢？</p><p>因为他们懂得驾驭机器。</p><p>你情商再高，能管理的人也还是有限的，西方的邓巴数定律告诉大家，一个人能够维系的关系超不过150人。</p><p>但是你如果懂得驾驭机器，你能够管理的机器就是无穷无尽的，这也是互联网的一个秘密：扩张的边际成本极低，业务覆盖越大越好。</p><p>小编注：150定律（Rule Of 150），即著名的“邓巴数字”，由英国牛津大学的人类学家罗宾·邓巴（RobinDunbar）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该定律根据猿猴的智力与社交网络推断出：人类智力将允许人类拥有稳定社交网络的人数是148人，四舍五入大约是150人。</p><p>所以，机器要有人类智商，人类也需要掌握机器智商。你要知道机器的思维方式，学会驾驭它。</p><p>人类在机器智商上和机器在人类智商上的飞跃，造就了未来十大趋势里最大的一个。（这个趋势是什么？我们稍后揭晓。）</p><p><strong>3 未来的10大科技趋势</strong></p><p><strong>趋势1：机器人来了</strong></p><p>我们上一节讲过，在未来，人类要掌握机器智商，机器要掌握人类智商，这才是最重要的，为什么？</p><p>因为，我们周围很快会遍布机器人，不仅会有像Sophia这样的情感互动机器人，还有大量能和我们进行语言互动、行为互动的机器人，当然还有更多的默默为我们服务的我们看不到的机器人。</p><p>（1）情绪是人工智能最高级的境界：要想让人工智能和人更好地交流，就需要加强感情互动。例如Sophia不仅表情丰富,她还有很强的共情能力，背后的技术是情绪镜像。</p><p>（2）机器人对人来说意义重大：除了情绪；未来机器人在行动力上的进步也会非常快。</p><p>Sophia的父亲只有一个，但是Sophia有很多个（当然，他们共用一个公民身份），机器人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无限复制。</p><p>所以，未来，机器人将渗透到各行各业；用不怕灾难的机器人去完成人类做不到的事情是会被实现的。</p><p>（3）要投入新的武器，才能打赢新战争。</p><p>孙正义对未来很有前瞻性，他早早就布局了机器入。</p><p>在苹果刚刚推出iPhone的时候，孙正义立刻飞到美国，不惜任何代价，一定要和苹果达成独家合作（我们都知道苹果和运营商谈判的时候条件非常苛刻）。</p><p>正是因为这个合作，软银日本从很小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成功转型成为通讯运营商，而且算上国际业务，现在成了日本第一大运营商。</p><p>孙正义当年为什么要不惜一切代价，非要做独家代理呢？</p><p>他有句名言：iPhone就是明治维维新时期的火槍。</p><p>大家都知道，热兵器的出现对冷兵器是一种碾压式的打击。还执着于冷兵器的人，包括日本的武士、中国的八旗兵，最后都遭到了毁灭式的打击。</p><p>而反过来，能够积极拥抱新武器的这些人，往往就能够取得战场上的优势。</p><p>商场如战场，先进科技本身不是企业家的竞争对手，而是企业家手里的新式武器。</p><p>因为在买武器上讨价还价，耽误了军队的战斗力，等到你的竞争对手率先引入了先进武器，你可是要吃败仗的。</p><p>现在公认行动能力上的最好的机器人是波士顿动力公司。这家公司现在被孙正义的软银机器人公司收购了，这个收购充分体现了孙正义的前瞻性。</p><p>当然，中国机器人也正在崛起，我们有小i机器人、小乔机器人、京东物流机器人，不比国外差。</p><p>而且，在行业应用机器人领域，中国的机会更大。</p><p>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周其仁老师有个观点，叫创新上下行，就是不光要关心先进科技做出来以后会有什么应用，还要关心本领域有哪些需求可以被先进科技满足。</p><p>中国人在前沿科技突破上尚需积累，但我们可以从应用需求上下功夫，做最会用科技的人。</p><p>所以，机器人的趋势已经来了，不管你是否注意到，机器人的数量会在短时间内出现爆炸性的增长。</p><p>当然，对待趋势，我们永远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拥抱改变，另一种是抗拒改变。</p><p>但是，大家要理解，潮流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你可以去拒绝它，但是不等于它不会来，等你拒绝完了，它还是会来的。</p><p>或者说你会拥抱它，推动它，让它来得更快，你就成为趋势的一部分，一定也会更加成功。</p><p>在我看来，我希望即使是专家，在对自己不了解的领域也要研究之后再做评论，当趋势来的时候，最好都不要做它的阻挡者。</p><p><strong>趋势2：生物技术的革命</strong></p><p>现在有一个时髦的说法，机器人被称作硅基生命，因为机器人越来越像人，好像变得有生命了；对应地，人类被叫做碳基生命，因为我们对人类自身的机制越来越了解，快到可以像修理机器人一样对我们自身的问题进行修理了。</p><p>基于我们身上的可穿戴电子设备原来越多，硅基生命与碳基生命正在发生融合。</p><p>（1）自我选择正在替代自然选择：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基因编辑、干细胞治疗、肿瘤疫苗等等，使得人类正在被改造。我们的治疗工具、治疗手段，已经让我们自然的缺陷能够被治愈了。</p><p>以前我们的认知是，脊神经受损是不可恢复的，所以全身瘫痪也将是终身的。去年10月，我们在美国拜访了很多先进的科技公司和科学家，了解到，一位教授针对50例全身瘫痪病人做了干细胞治疗，结果有23位病人奇迹般地恢复了行走能力。</p><p>（2）器官移植正在成为可能：哈佛大学的中国的留学生杨璐菌的e-Geniuses公司，用技术把猪器官中会造成人类排异反应的基因去除，使得猪身上培养出来的器官，移植到人体内的时候不会产生排异反应。</p><p>现在，小猪已经成功降生，而且顺利养大了，应该很快就会进入移植阶段。一旦移植成功，以后的器官移植也就不再是问题。</p><p>（3）智能穿戴解决隐患：AliveCor公司发明了一款手表，一旦你心脏不舒服，把手搭在金属按键上，就可以来测量你的心电的情况，这样你的数据就可以被记录、被分析，可以实时监测你的情况。</p><p>这些先进的科技的出现，使得人类正在被自己改造。而且我们的治疗工具、治疗手段，不光使得我们的缺陷可以被治愈，还可以帮我们强化自己想要的那些特征，现在甚至已经有了能使人变得更聪明的药了。</p><p>据说，因为学术研究压力巨大，美国的科研工作者们有30%多都吃这种聪明药。</p><p>为了准备前哨大会，我也买了一瓶，结果回来得比较匆忙，忘了带。</p><p>看来今年的前哨大会不能靠聪明药了，不过大家至少有理由期待明年的前哨大会会更好！</p><p>不过先别急着高兴，我们对人类整体的了解程度大大增加，但对每个个体依然缺乏了解。</p><p>例如，每个人的体温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有的人体温天生偏低，有的体温天生偏高，个体差异可以很大。</p><p>如果用超过37°算发烧的标准判断一位天生体温平均在34°的人在37°的时候的身体状态，那就很糟糕了，因为那相当于普通人的39度。</p><p><strong>趋势3：大航天时代</strong></p><p>现在我们正站在一个大时代的开端，完全可以媲美当年的大航海时代，会有更多崭新的发现，甚至也会有移民和殖民地。</p><p>这里面最杰出的人物就是Elon Musk，他在极力推动移居火星，所以创建了SpaceX，专门做火箭来推动这个计划的实现。</p><p>我们都熟知蒸汽机和瓦特的故事，但是他并不是蒸汽机的发明人，而是蒸汽机的改进者，他的改进使得蒸汽机可以在工业上被大规模运用，所以按我们今天的话说：瓦特是个CTO，而不是科学家。</p><p>这也是我们要想跟大家揭示的一个核心理念：大量的先进技术原理的突破来自于高校，来自于教授，但是真正要服务于社会、让社会受益，却需要大量的能够平衡科技和产业市场需求、能够一步一步提升产品效率，从而使得科技能够产品化、能够真正为社会所用的企业家。</p><p>理论的突破固然重要，但没有企业家们的持续改进，再先进的科技也只会被束之高阁。</p><p>埃隆马斯克有一个“第一性原理”，但我认为把“第一性原理”称为目标分解更好，因为“第一性原理”追求的是根本性的突破，ElonMusk做的并非根本突破，而是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把大目标拆解为几个小目标，用现有技术提升每个小目标的完成水平。</p><p>假设你把一个大目标分解为四个部分，每一个部分的效率如果都提升50%，最后你将获得1.5的4次方，也就是5倍多的提升。</p><p>现在我们已经送了这么多颗卫星去太空，有什么好处？</p><p>Planet Labs在2017年底宣布：他们已经做到了每天对地面的任何地方都至少能拍一张照片，300颗卫星在不停的对地面拍照，能够做到每天都能无死角的监测地面的任何地方。</p><p>吴声老师说过：科技应用即场景。卫星的能力已经在爆发式的增长中了，下面就看我们能否通过对需求场景的研究，找到更多的应用机会了。</p><p>大航天时代的精彩远远不止于此。</p><p><strong>趋势4：大公司的人工智能布局</strong></p><p>我们知道，这一轮人工智能的核心叫做深度学习。</p><p>我们今天都知道需要算法、算力和海量数据训练，这三者都具备的时候，人工智能的优势才得以彰显。</p><p>来自中国最大的程序员社区CSDN的创始人和CEO蒋涛，蒋涛提出了一个三倍速理论：如果程序员讨论某一话题的博客每年以三倍速增长，基本上这个话题就会进入爆炸性的阶段，也就是说整个社会就会接纳它了。</p><p>从数据看人工智能就符合这个理论，现在的人工智能正在爆发。需要格外指出来的是，人工智能里面有很多子项都符合蒋涛的三倍速增长理论，包括机器学习，深度学习。</p><p>来自tensorflow，这是谷歌的人工智能开发工具，谷歌的野心是在人工智能爆炸性增长的时候再造一个像手机安卓操作系统的平台，让没有IT开发能力的人都可以用上人工智能，但是只能在谷歌的平台上用。</p><p>平台的核心就是用户只需要简单调用我的能力就好了，根本不需要去做深度的开发。</p><p>虽然人工智能现在非常的“热”，实际趋势很明显，大公司都在做一种完全通用的平台，谷歌、Facebook、包括国内的腾讯、阿里都在做；另一种是偏业务和能力支撑的平台，比如搜狗做的智能翻译的平台，所以直接介入人工智能业务，要有足够大的体量和实力，才能够做。</p><p>小公司要做人工智能，做平台实力不够，只做人工智能业务的话，今天还会有市场，但过个两三年就难了。</p><p>人工智能未来几年会很繁荣，但不代表有很好的创业机会。</p><p>我们都知道一句话：台风来了，猪都会飞。讲趋势的时候，我们告诉大家：即使是风口，也是有人适合。如果你贸然进入一个自己不适合的领域，那下场是不言而喻的。</p><p><strong>趋势5：人工智能的行业机会</strong></p><p>人工智能的平台机会已经被各大公司垄断了，如果你还是想做人工智能最基础的部分，那就等于同时向世界最大的IT公司宣战。</p><p>很多的已经是风口的东西，其实机会已经过了。如果你等一个事情已经成了趋势、潮流，你再加入已经晚了。</p><p>我们说人工智能平台型的机会消失了，但是人工智能行业的机会刚刚开始，因为人工智能平台的目标就是使得任何一个不懂人工智能的人都能够使用人工智能。</p><p>这个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的时候，你能够主动的迎上前去克服一点点技术困难，去使用这些人工智能技术，你就拥有了比你的业内的竞争对手更强大的武器。</p><p>要把人工智能看成武器，而不是看成竞争对手，我们认为现在人工智能相关的应用的市场是巨大的。</p><p>人工智能是一个威力巨大的先进武器，各个行业要能尽快引入人工智能，都有很大的重新洗牌的机会。</p><p>做大数据分析的明略数据，插上了人工智能的翅膀之后，甚至和公安部门深入合作，把公安干警的知识融入人工智能算法，建立了犯罪人员及团伙的识别、挖掘和预测模型，实现了人工智能辅助破案。</p><p>因为人工智能的平台的发展，而造成了人工智能的各个行业机会出现井喷，如果你善于发现机会的话，迅速在本行业里面成为第一个引入人工智能的人，很有可能你的行业里你就成了整合者，你就成了下一个霸主。</p><p><strong>趋势6：5G的发展</strong></p><p>在今年的CES展上，高通公司已经明确宣布，2019年开始，5G需要的所有技术将都会准备齐全。</p><p>对此，大公司和小公司都在做什么事情呢？</p><p>大公司的策略就是搭平台，而且尽量吸引应用在自己的平台上扎根，这样将来不管哪个应用做大了，大公司都能分一杯羹。</p><p>小公司做创新、做全新的应用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尤其是从高校拿出先进科技来做产品化。</p><p>未来除了人工智能以外，另一个巨大的应用机会就是虚拟现实和混合现实。</p><p>把现实的东西虚拟化的设备在未来有巨大的需求，也许将来你的手机有这套能够做面部识别的系统，可以把你眼前的任何物体虚拟化，扫描成三维的模型放到虚拟世界里。</p><p>这背后的技术叫什么？它的学名叫激光点投影，激光点投影并不是投影。投影是把一个完整的影像投到外部世界里；</p><p>激光点投影是把一堆离散的激光点向外投射出去，再用另一个红外摄像机收集这些点反射的数据并进行分析，从而构建三维的外部世界模型。</p><p>所以，如果对科技前沿充分了解，能相对清晰地分析出未来的发展，那么要想从中受益并不是多么难的事情。</p><p><strong>趋势7：自动驾驶和电动车</strong></p><p>再下一个趋势是自动驾驶和电动车。</p><p>中国有蔚来、小鹏、威马等一大批电动车公司正在崛起。</p><p>中国是自动驾驶最大的市场之一，在自动驾驶和电动车领域，比国外更热，创新的机会更大，这里有个典型的公司——拜腾。</p><p>拜腾汽车的创始人是两个德国人，他们不远万里来到中国，肯定是因为只有中国才能给他们机会，中国有强大的制造业和资本的支持，并且中国已经成了支持科技创新最好的土壤，尤其支持汽车产业的创新。</p><p>我认为其核心原因有2个：</p><p>①中国对制造支持的能力更强大：国外大家不太会相信一个小企业能从头建一个车厂，在中国已经有多个新造车企业，从零建起来车厂了。</p><p>②中国的科技支持的氛围会更好：这两个德国人都足够专业，我们又能够对制造的能力进行评估，所以我们很容易评估出来这个企业到底可不可行，它在中国设厂到底能不能成功。</p><p><strong>趋势8：中国科技新势力</strong></p><p>在国际科技前沿的中国新势力正在崛起，一方面，国外的科技企业进中国来创业，另一方面，中国的科技企业正在迅速地国际化。</p><p>1.小米与Oculus的强强联合:2018年CES展上, Oculus, Facebook和小米宣布达成战略合作。从今以后，Facebook的头盔，将都是小米设计研发和生产的，也就是说小米不光提供了自己的量产能力，而且提供了自己的研发合作。</p><p>2.从英特尔Inside到DJInside：过去是Intel Inside，各个电脑企业都要把和英特尔合作展示出来，而现在变成了DJI inside，如果你有了大疆的支持，你就是无人机领域里面更高级的无人机，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转变。</p><p>3.TCL抢占先机，量子点技术提前布局:TCL在量子点上的抢先布局，是第一个，包括美国的电视机企业在内，和ROKU形成战略合作，把ROKU引入到电视机深度捆绑的这样的一个企业，所以TCL在美国已经慢慢地成为了主流品牌。</p><p>越来越多的先进的中国企业在国际上脱颖而出，学习、掌握和适应了全球的这种生态式合作的打法，核心原因还要归功于中国为他们提供了深厚的产业基础的支持。</p><p>有关中国人的全球化布局，中国在全球科技创新当中，已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p><p>但是在我们加深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创新需要进一步不断总结自己的特色和规律,在规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p><p>我们要理解：未来的创新，是一种生态合作型的创新，即积木式创新。</p><p>第一，要有能力，就是你这块积木要有价值、有特色；</p><p>第二，要能无缝对接，你要有信用，能标准化地合作；</p><p>第三，要有愿景，知道你的目标是什么，如何分解目标，以通过合作来实现；</p><p>第四，要有视野，知道最好的合作者在哪里，尤其是那些前沿的科技和科技公司；</p><p>第五，要有系统思维，能从整体系统的角度搭建共赢的合作体系；</p><p>第六，要有格局，有能够推动生态系统构建的能力，有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雄心。</p><p>比如我们讲科技创新是很有门槛的，因为一个科技产品的研发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协调多方力量，面对这种复杂的协调的情况，企业的计划命令式的操作会更有效。</p><p>但当整体生态效率提升到超过企业内部效率的时候，会成为以小公司为主来完成所有的复杂操作，未来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将由小公司协同来完成。</p><p>小公司协同就需要大量布局，大企业并购小公司，实际上是看中它的人才储备。</p><p>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p><p>未来经济背后的核心是资源的争夺和布局，而未来最重要的资源其实就是智力资源，所以我们中国企业要学会对智力资源进行布局。</p><p>前哨科技特训营里的一位学员，企业家范卫平发现一个规律，很多西方国家的城市都很干净，但是到了唐人街就相对脏乱差一点，因为这些人没有把海外当成自己的家。</p><p>这就是我们讲的第二个要转变的范式：关于世界观。</p><p>1.要重新看待我们和世界的关系，不仅仅要把中国当成自己的家，而要四海为家，要有全球化的胸怀；不能只把中国人当成自己人，要把全世界的人才都当成我们能够协调合作的人才。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全球化布局。</p><p>2.要重新理解我们的制造业优势,如果加上三个定语，就是“大规模、复杂性、开放式”的制造，中国不仅是世界第一，而且是唯一。</p><p>3.中国人在制造上的优势非常具有科技含量，但是我们中国不太会包装讲故事，所以我们现在也在致力于中外的对接，我们希望更多的有产业链能力和制造能力的中国企业,我们一起合作，帮中国企业评估它擅长制造就绪指数的哪几个阶段，如何能够更好地海外对接。</p><p>4.科技全球化，资本模式需要创新。</p><p>新的产业发展模式，也需要新的投资模式。现在的资本运作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天使投资、PE、风险投资等各个阶段之间是脱节的，现在要打破这种分阶段的状况，有所突破，资本层面的突破，我认为可以体现在以下2个地方：</p><p>①要能够解决量产问题，这样能够帮助它更快、更颅畅地滩到资金,突破它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技术产品化。之后的量产问题。</p><p>②是让科技创新帮助企业更快更早地实现资本运作，包括提升融资能力，和加快资本的流动。</p><p>我们期待资本市场的更多积极行动，进一步降低先进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做得更加系统化，从资本到资源，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p><p>新的产业发展模式，需要新的投资模式。我们致力于打造面向积木式创新的崭新的投资模式，主要有4个方面：</p><p>1.科技创新出现了井喷，意味着要对科技创新从产业角度实现提前布局。</p><p>2.投资者应该成为企业合作的促成者，企业成长需要的外部资源的提供者和介绍者。</p><p>3.要帮蓬勃发展的硬科技创新解决瓶颈问题。</p><p>4.要帮企业尽快上市，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p><p><strong>趋势9：中美经济分歧</strong></p><p>科技影响社会，反过来说，社会的一些变化也在影响科技的发展。</p><p>中美经济分歧的来源是美国，要了解这个分歧，首先要了解美国的想法。中国讲和谐社会，大家互相之间的认同感比较高，但美国讲个人主义，往往是各人有各人的观点，各派有各派的代言人。</p><p>不是所有的美国人都在抵制中国，对中国有意见的，主要是美国的工薪阶层。</p><p><strong>（1）主动交流：钱都让中国人赚走了吗？</strong></p><p>为什么会出现抵制现象？</p><p>美国的工薪阶层大都认为是中国人抢了自己的工作，认为中国的出口赚走了自己的钱。实际上在过去几十年的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才是最大的受益者，中国人赚的是辛苦钱，中国的出口主要是为跨国企业做代加工。</p><p>中国现在就是，承认还有很多问题，但第一，我们是从多么差的起点走到今天的，要看到我们的进步，同时不要低估我们的未来，第二，更重要的，我们都从内心相信未来会更好，而且愿意付出努力。</p><p><strong>（2）主动融入：冲突加剧我们更需要主动拥抱对手</strong></p><p>现在很多中国人到美国都容易不受欢迎，比如买了个房子就在在院子里种菜、晾衣服，觉得反正这是我家，我想干什么干什么，引得邻居很反感。其实就像范卫平讲的“这还是没拿那里当自己的家，不然怎么会不知道入乡随俗呢”。</p><p><strong>（3）主动行动：加入全球化布局</strong></p><p>中国要把制造优势做成真正的全球优势，未来地缘优势会减弱，产业优势会加强。</p><p>深入了解问题、坦诚直面问题和认真解决问题，才是中国科技企业最好的应对之道，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国际化能力也会得到更好的锻炼。</p><p>（<strong>4）识别创新中的伪趋势</strong></p><p><strong>（5）不是趋势的“趋势”ICO</strong></p><p>火的东西未必是趋势。区块链之所以让大家觉得最有诱惑力的，不是利用区块链的技术去开发什么更强大的应用，而是ICO，俗称发币，企业就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p><p>反过来，如果一个企业非常合格，其实没有必要用ICO的方式，也可以融到资。即使一个合格的企业觉得ICO是个机会，融到资了，往往对企业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了。</p><p><strong>（6）新零售在摸索</strong></p><p>大家认为很热的新零售，也是多个现有技术的组合，只不过这个组合的应用场景不清晰，引用吴声老师那句话“场景得先想清楚，到底未来大家会怎么样的消费”，摸出来未来大家的消费习惯，才知道这个新零售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格局。</p><p>终端的优势不如数据端的优势显着，不管你是柜、亭还是店，最后还是要看是不是有大数据和物流系统来支持。到最后很有可能还是巨头的市场，而不是创业者的市场。</p><p><strong>（7）人工智能创业非常危险</strong></p><p>人工智能创业，我们前面讲过，杨澜都在喊，可见趋势已经过了。反倒是各个行业里利用人工智能来提升自己能力还是机会，但是这种机会是属于行业的。</p><p>有一些领域是属于创业公司，但大多数是属于行业。</p><p>进入人工智能这行业里创业，不光要能战胜人工智能公司，还要能战胜这行业里这个有悠久历史的、比你更懂行业的那些老牌的行业公司，才可能进去创业，要不然这个人工智能创业的机会其实是已经过时了的。</p><p><strong>（8）虚拟现实还没到来</strong></p><p>虚拟现实VR的机会还没来，我们说5G会来，5G市场用品电商可能再过两年机会会慢慢到来，眼前看起来还这个不够完备，因为需要足够大带宽才能支持，这个实验环境都还不具备，所以这个事还要稍微等一等。</p><p>并不是有新潮流就可以创业的。很多新潮流能不能创业，还要看创业者是否具备和传统企业比的竞争优势领先性。</p><p>但还有一些变数是：①计算能力的瓶颈：量子计算；②资源的瓶颈：轻型核能。</p><p>但都需要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变数都是会让我们更好的变数，所以千万不要对未来预期过低！准备好去迎接它吧。</p><p><strong>趋势10：中国人的新国际化</strong></p><p><strong>（1）一个由我们行动决定的趋势</strong></p><p>不是所有的风口都适合创业者。我们今天讲了一个全球的大趋势盘点，其中强调两个范式转移。</p><p>同时第十大趋势也是大家必须要行动和实践才能真正实现的，那就是中国人的新国际化时代来临了。</p><p><strong>（2）新深圳</strong></p><p>中国人的新国际化时代，依照规律去推动社会转变，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最核心的是我们要落到实践上。中国人国际化必须以服务对方的心态，是把对方当成赚钱的机会，想赚了钱就走，还是想长期和对方去共同繁荣共同获利。</p><p>一旦要想让本地经济要繁荣，要去建立秩序，一旦建立秩序，经济慢慢就涨起来。现在全世界任意地方的经济水平都不是自然资源决定的，连以色列那样不毛之地，只要把智力资源充分地发掘出来，它就可以繁荣。</p><p>智力资源的核心是什么？是机制的建立，让TA有实践的机会。我们的一带一路是要把商业做出去，让对方能够繁荣。不是去掠夺和买资源，而是去帮他能够做起生意来。</p><p>中国人现在在全世界的名声已经很好了，中国人会赚钱全世界都有名。中国人会赚的不是别人不能理解的钱，我们就做小生意。但我们对外宣传时候没有把优势宣传出去，没有教别人赚钱。</p><p><strong>（3）是孔子学院，还是管子学院？</strong></p><p>我们都知道中国在全世界办了很多孔子学院，但是我认为中国人更应该出去办管子学院。</p><p>管子是齐国的管仲，是个非常成功的商人，所以其实咱老祖宗从那时候起就想明白怎么挣钱了。</p><p><strong>4 总结：有关两个范式</strong></p><p><strong>第一个范式转移：科技创新的变局</strong></p><p>（1）不是科学家搞科技、大企业做研发，而是创新的小企业从高校拿来科技，完成研发转化，把产品推向市场，推动了社会进步。</p><p>积木式创新的核心是企业家。推动技术商业化是企业家的最大的价值。</p><p>（2）企业家才是既了解市场需求又了解先进科技，并且了解科技如何能造福社会的人。</p><p>（3）这对我们的企业家们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家们要更有未来眼光、全局观念、更有战略高度。简单总结：中国要更重视企业家,企业家要更重视科技未来。</p><p>（4）这个时代叫做科技军备竞赛时代，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企业，都要投身于科技军备竞赛，争取做领跑者，至少不要被落下。再辉煌的企业，一旦落后就会挨打。</p><p><strong>第二个范式转移：关于世界观</strong></p><p>（1）要重新看待我们和世界的关系，就是不仅仅要把中国当成自己的家，而要四海为家，要有全球化的胸怀；不要只把中国人当成自己人，要把全世界的人才都当成我们能够协调合作的人才。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全球化布局。</p><p>（2）要重新理解我们的制造业优势，如果加上三个定语，就是“大规模、复杂性、开放式”的制造，中国不仅是世界第一，而且是唯一。</p><p>比如说iPhone就是在中国造的，为什么要在中国？因为如果在日本、德国，理论上讲也能达到这样的精度，但是不一定能达到这么大的量。</p><p>而且不一定有这样的开放性，有这样的弹性机制：能够随时根据你提出的需求进行修改。</p><p>（3）中国人在制造上的优势非常具有科技含量，但是我们中国不太会包装讲故事，所以我们现在也在致力于中外的对接，我们希望更多的有产业链能力和制造能力的中国企业，我们一起合作，帮中国企业评估它擅长制造就绪指数的哪几个阶段，如何能够更好地海外对接。</p><p>（4）科技全球化，资本模式需要创新。新的产业发展模式，也需要新的投资模式。现在的资本运作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天使投资、PE、风险投资等各个阶段之间是脱节的，现在要打破这种分阶段的状况有所突破，资本层面的突破，我认为可以体现在这几个地方：</p><p>第一，要能够解决量产问题，这样能够帮助它更快、更颅畅地滩到资金，突破它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技术产品化。之后的量产问题。</p><p>第二，是让科技创新帮助企业更快更早地实现资本运作，包括提升融资能力，和加快资本的流动。</p><p>我们期待资本市场的更多积极行动，进一步降低先进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做得更加系统化，从资本到资源，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p><p>新的产业发展模式，需要新的投资模式。我们致力于打造面向积木式创新的崭新的投资模式，主要有4个方面：</p><p>1.科技创新出现了井喷，意味着要对科技创新从产业角度实现提前布局。</p><p>2.投资者应该成为企业合作的促成者，企业成长需要的外部资源的提供者和介绍者。</p><p>3.要帮蓬勃发展的硬科技创新解决瓶颈问题。</p><p>4.要帮企业尽快上市，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发展。</p><br /><p><strong>5.结束语</strong></p><p>我们回头看一下中国的科技企业，37年前还没有TCL，14年前还没有京东电商，12年前还没有大疆，8年前还没有小米……</p><p>当我们都认为这个时代是把握在BAT的手中时，其实仍然有新的企业不断涌现出来，成为行业巨头。</p><p>所以说科技永远会带来新的机会，如果你能够抓住科技的机会，可能下一届前哨大会我们要讨论的成功企业就是你创造的。</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Fri, 27 Apr 2018 06:53:48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330&amp;action=new</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优秀工程项目经理的炼成：五懂/八会/七查/三知/两管/一分析]]></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80&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原文链接：<a href="http://mp.weixin.qq.com/s/0VSJM_Fch3U3FqNFdigN9w" rel="nofollow">优秀工程项目经理的炼成：五懂/八会/七查/三知/两管/一分析</a><br />2017-05-24 兴南洋</p><br /><br /><p>要想成为优秀的项目经理，那就必须要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当一个成功的项目经理呢？</p><p>首先应该具备“五懂”、“八会”、“七查”、“三知”、“两管”、“一分析”。&#160; </p><p>五懂：<br />1、懂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r />2、懂建筑工程各分项工程工艺标准；<br />3、懂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检测手段；<br />4、懂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安全、防火规定；<br />5、懂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各项科学管理制度。<br />八会： <br />1、会看施工图纸（含效果图）；<br />2、会抄平放线（含坐标、标高）；<br />3、会按定额或施工经验大致计算工程量；<br />4、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网络图）；<br />5、会填写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卡（单）；<br />6、会办理各种签证手续（含工程索赔）；&#160; <br />7、会进行技术、安全、防火交底（进行班组教育）；<br />8、会计算机（电脑）和外语。<br />七查：<br />1、查图纸；<br />2、查材料和特殊材料；<br />3、查大中小型机械、含电动机具；<br />4、查内委外委预制加工成品、半成品及部件；<br />5、查工种之间的配合与搭接；<br />6、查土建、安装、市政、装饰工程之间的工序衔接；<br />7、查劳动力和特殊劳动力。<br />三知：<br />1、施工技术知识；<br />2、经济管理知识；<br />3、法律知识。<br />两管： <br />1、全面质量管理<br />共分P、D、C、A、四个阶段进行质量管理。<br />P计划阶段：<br />一回头看：找出问题所在；<br />二找特点：进行因果分析；<br />三靠群众：订出切实措施；<br />四定标准：找出管理目标；<br />D实施阶段（执行）：<br />五抓自检：进行质量控制；<br />六建档案：积累控制数据；<br />七画图表：观察质量波动；<br />八订管点：把住关键工序；<br />C检查阶段：<br />九搞检查：进行措施对比；<br />A处理阶段（循环）：<br />十作总结：以利持续循环。<br />2、所有人员的统筹管理（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务分工、班组长的进度管理，以及安全教育）<br />一分析：<br />企业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税后利润情况）、社会效益（信誉）。</p><p>上面只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了项目经理的基本文化素质要求。下面用4大方面来细说项目经理到底需要做哪些具体事！</p><p>一、进场前准备阶段<br />1、熟悉合同，熟悉现场，熟悉图纸，组建项目经理部；</p><p>2、明确开工日期，组织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并进行审核；</p><p>3、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并形成书面记录；</p><p>5、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定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对施工队伍选择提出意见和建议；</p><p>6、组织项目人员根据可行性进度计划组织项目碰头会，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p><p>7、与建设单位对接，落实施工队各方面安顿工作，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p><p>二、施工阶段具体工作内容<br />1、对外关系协调，建设、监理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p><p>2、落实现场三通一平情况，落实好水电及工人食宿问题；</p><p>3、参与现场临设及施工区平面布置；</p><p>4、对项目进行总协调管理，对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的控制，以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p><p>5、审核物资部材料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及工序组织材料的发货；</p><p>6、在施工队入场三天前确保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工作范围、具体要求、注意事项等到位情况；</p><p>7、施工队进场后，组织安全部人员负责施工队的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资料，安全教育资料完工后存档；</p><p>8、负责监控提供材料的使用情况及文明施工情况；</p><p>9、将现场变更工程量及有关增量签证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监理进行沟通、确认，工程量的增减费用必须由公司审定；</p><p>10、每月月底前提交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建设及监理单位；</p><p>11、每周提交周工作总结及周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建设及监理单位；</p><p>12、每日填写项目经理带班记录，同时每周向公司工程部经理汇报工地进展情况及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p><p>13、业主方没有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项目经理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用文件形式催要，若催要几次未果的，应及时汇报公司。</p><p>三、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br />1、跟踪和监督好材料加工（或采购）计划、施工计划等；</p><p>2、掌握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设计文件；</p><p>3、熟悉与施工图纸有关的国家、省、市的规范、规程及规定；</p><p>4、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安全和质量情况，以便发现存在问题，消灭事故隐患；</p><p>5、熟悉施工合同，如果有变更要及时办理好签证手续。</p><p>四、现场签证、项目结算、工程验收<br />1、项目经理将现场变更工程量及有关增量签证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监理进行沟通、确认，工程量的增减费用必须由公司审定；</p><p>2、施工队因变更增加的签证要在发生变更的一周内办理，过期不给予办理；</p><p>3、工程完工后，及时将工地剩余材料设备（列好清单）返回公司入库；</p><p>4、整个工程完成后，应在各项归档资料完成的前提下，与甲方、监理协商进行竣工验收，以便进行工程结算；</p><p>5、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及回收工程款。</p><p>总之，要想做好项目管理，那么项目经理必须要德才兼备、经验丰富、有创新精神。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拥有更多管理知识的人将会获得更高报酬的工作。不管你是项目经理，还是在成为项目经理的路上，既然建筑行业选择了你，你选择了建筑行业，那就一起加强学习，共同努力吧！</p><br /><p>◆本文转载《建筑管理》如果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方联系删除。</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hu, 25 May 2017 01:43:3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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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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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福建省打造“互联网+警务”新模式]]></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78&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时间:2017-05-22 14:04:28<br />源：<a href="http://www.chinasmartcity.org/detail.asp?id=21144" rel="nofollow">原链接</a><br />&#160;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160; &#160;5月19日，省公安厅与腾讯公司正式启动战略合作，通过“互联网+”解决方案，助推福建“智慧警务”建设，携手打造“互联网+警务”新模式。<br />&#160; 腾讯强大的大数据能力与成熟的云计算平台，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产品，以开放融合的方式整合双方的资源，建设福建“智慧警务”服务体系，提升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化水平，有效推动传统警务工作的升级，解决目前警务工作中存在的服务方式单一、信息发布滞塞等瓶颈问题。同时，以“互联网+警务”解决方案为结合点，打造二维码门牌智慧房屋、“牵挂你”防走失平台、城市服务、“微政务”平台、腾讯地图位置服务、机动车修理业公众平台等一系列便民惠民警务服务。<br />&#160; 作为“智慧警务”服务代表之一的“牵挂你”防走失平台，此前已经在“福建省治安便民”公众账号、二维码门牌智慧房屋和微信“城市服务”中上线。这项“智慧警务”服务，可在毫秒级的时间内完成千万级的易走失人员人脸检索，从而通过“人脸识别寻亲”，让走失人员能够尽快与家人团聚</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ue, 23 May 2017 03:35: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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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9&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a href="http://www.fjbid.gov.cn/zcfg_1/zcfg1/201410/t20141013_150385.htm" rel="nofollow">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a></p><p>闽政〔2014〕47 号<br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p><p>&#160;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精神，在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在全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试点，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p><p>&#160; 一、试点项目范围 </p><p>&#160;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组建PPP项目公司，共同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中期建设、后期运营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试点项目应为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投资金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一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p><p>&#160; 明确实施试点的项目，由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项目实施与管理要求，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p><p>&#160; 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p><p>&#160; 二、试点项目确立 </p><p>&#160; （一）建设项目库。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兼顾资金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做好本地区PPP试点的项目策划。及时向社会发布PPP试点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设区市政府建立本地区项目储备库，省级建立投资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储备库。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省直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做好本行业试点项目筛选和推介，指导并推动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项目试点。</p><p>&#160; （二）做好前期论证。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对拟实施PPP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定价机制、风险分担、产出质量、运营成本等要素，平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p><p>&#160; （三）制定实施方案。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前期论证情况，制定PPP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确定合作伙伴选择条件和方式，测算项目投资总额和政府承诺，拟定特许经营草案。实施方案应事先征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价格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p><p>&#160; 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在开展试点项目前期论证和制定实施方案等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广泛征集项目方案。</p><p>&#160; （四）严格项目招标。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非公有资本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评标过程中，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要求、应标单位报送的项目方案，并综合考虑应标单位的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对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论证，确定中标单位及项目方案。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招标各个环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p><p>&#160; （五）明确合同管理。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各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根据PPP试点要求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合理分担风险。项目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内容；2.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3.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4.投资、作价及收益；5.风险责任分担；6.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7.监督机制；8.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p><p>&#160; 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法规，在项目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2.产品和服务标准；3.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4.设施的权属与处置；5.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6.安全管理；7.履约担保；8.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临时接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p><p>&#160; 项目合作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应报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备案。</p><p>&#160; 三、试点项目实施 </p><p>&#160; （一）坚持市场经营。PPP项目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项目正常运营。PPP项目公司遵守市场经营原则，追求项目质量，合理节约项目成本，做好公共产品供应，开拓服务市场，并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风险。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p><p>&#160; （二）确保项目质量。PPP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运营期间，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未经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p><p>&#160; （三）建立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未来使用流量、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收益和补贴。协议约定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政府采购等。在项目运营期间，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项目合作期限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政府补贴能力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商调整。</p><p>&#160; （四）给予政策扶持。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省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根据全省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成立风险池，为地方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贷款支持力度。因项目实施需要，经项目实施地政府批准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并享受我省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p><p>&#160; 四、试点项目监管 </p><p>&#160; （一）加强风险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财力实际，科学安排PPP试点项目，做好资金测算及预算统筹。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PPP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财务监管，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强化风险预警和控制。</p><p>&#160; （二）开展绩效评价。要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也可以将PPP项目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p><p>&#160; （三）部门共同监管。财政部门制定完善PPP试点的政策制度、操作流程和合同范本等配套文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发改、经信、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卫计、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p><p>&#160; 福建省人民政府</p><p>&#160; 2014年9月6日</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Fri, 20 Jan 2017 02:34:0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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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8&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br />2015年03月26日 09: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br />&#160; <br /> 财库〔2014〕215号 </p><p>&#16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p><p>&#160;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２０１４〕６０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ＰＰＰ）模式，规范ＰＰＰ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p>&#160;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p><p>&#160; 财政部</p><p>&#160; 2014年12月31日 </p><p>&#160; 附件 ：</p><p>&#160;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60; </p><p>&#160; 第一章&#160; 总则 </p><p>&#160; 第一条&#160;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p><p>&#160; 第二条&#160;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p><p>&#160; 第三条&#160;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p><p>&#160; 第二章&#160; 采购程序 </p><p>&#160; 第四条&#160;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p><p>&#160; 第五条&#160;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p><p>&#160; 第六条&#160;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p><p>&#160;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p><p>&#160; 第七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p><p>&#160; 第八条&#160;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p><p>&#160;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p><p>&#160; 第九条&#160;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p><p>&#160;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p><p>&#160; 第十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p><p>&#160; 第十一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p><p>&#160; 第十二条&#160;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p><p>&#160;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p><p>&#160;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p><p>&#160; 第十三条&#160;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p><p>&#160;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p><p>&#160;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p><p>&#160; 第十四条&#160;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p><p>&#160;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p><p>&#160; 第十五条&#160;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p><p>&#160; 第十六条&#160;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p><p>&#160; 第十七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p><p>&#160; 第十八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p><p>&#160;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p><p>&#160; 第十九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p><p>&#160;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p><p>&#160; 第二十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p><p>&#160; 第二十一条&#160;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p><p>&#160; 第三章&#160;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p><p>&#160; 第二十二条&#160;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p><p>&#160;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p><p>&#160; 第二十三条&#160;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p><p>&#160; 第二十四条&#160;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p><p>&#160; 第四章&#160; 附则 </p><p>&#160; 第二十五条&#16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hu, 19 Jan 2017 09:00:29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8&amp;action=new</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7&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a href="http://www.gov.cn/xinwen/2014-11/27/content_2784115.htm" rel="nofollow">图解：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a></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hu, 19 Jan 2017 08:47:02 +0000</pubDate>
			<guid>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7&amp;action=new</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6&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strong><span style="color: red">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br />部长令第18号<br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span></strong></p><p><strong><span style="color: red">第18号</span></strong></p><p>&#160; &#16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p><p>&#160; &#160; 部长 金人庆</p><p>&#160; &#160;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p><p>&#160; <strong>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strong></p><p><strong>&#160; 第一章 总则</strong></p><p>&#16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p><p>&#160;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p><p>&#160;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p><p>&#160;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p><p>&#160;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p><p>&#160;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p><p>&#160;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p><p>&#160;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p><p>&#160;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p><p>&#160;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p><p>&#160;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p><p>&#160;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p><p>&#160;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p><p>&#160;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p><p>&#160; 第二章 招标 </p><p>&#160;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p><p>&#160;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p><p>&#160;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p><p>&#160;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p><p>&#160;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p><p>&#160;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p><p>&#160;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p><p>&#160;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p><p>&#160;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p><p>&#160;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p><p>&#160;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p><p>&#160;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br />&#160;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p><p>&#160;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p><p>&#160;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p><p>&#160;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p><p>&#160;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p><p>&#160;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p><p>&#160;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p><p>&#160;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p><p>&#160; （一）投标邀请；</p><p>&#160;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p><p>&#160;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p><p>&#160;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p><p>&#160;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p><p>&#160;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p><p>&#160;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p><p>&#160;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p><p>&#160;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p><p>&#160;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p><p>&#160;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p><p>&#160;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p>&#160;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p><p>&#160;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p><p>&#160;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p><p>&#160;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p><p>&#160;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p><p>&#160;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p><p>&#160;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p><p>&#160;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p><p>&#160;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p><p>&#160;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p><p>&#160; 第三章 投标</p><p>&#160;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p><p>&#160;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p><p>&#160;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p><p>&#160;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p><p>&#160;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p><p>&#160;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p><p>&#160;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p><p>&#160;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p><p>&#160;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p><p>&#160;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p><p>&#160;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p><p>&#160;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p><p>&#160;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p><p>&#160;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p><p>&#160;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p><p>&#160;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p><p>&#160;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p><p>&#160;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p><p>&#160;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p><p>&#160;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p><p>&#160;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p><p>&#160;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p><p>&#160;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p><p>&#160;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p><p>&#160;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p><p>&#160;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p><p>&#160;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p><p>&#160;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p><p>&#160;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p><p>&#160;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p><p>&#160;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p><p>&#160;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p><p>&#160;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p><p>&#160;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p><p>&#160;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p><p>&#160;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p><p>&#160;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p><p>&#160;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p><p>&#160;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p><p>&#160;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p><p>&#160;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p><p>&#160;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p><p>&#160;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p><p>&#160;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p><p>&#160;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p><p>&#160;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p><p>&#160;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p><p>&#160;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p><p>&#160;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p><p>&#160;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p><p>&#160;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p><p>&#160;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p><p>&#160;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p><p>&#160;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p><p>&#160;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p><p>&#160;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p><p>&#16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p><p>&#160;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p><p>&#160;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p><p>&#160;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p><p>&#160; 评标总得分＝B/N</p><p>&#160;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p><p>&#160;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p><p>&#160;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p><p>&#160;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p><p>&#160;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p><p>&#160;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p><p>&#160;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p><p>&#160;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p><p>&#160;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p><p>&#160;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p><p>&#160;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p><p>&#160;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p><p>&#160;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p><p>&#160;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p><p>&#160;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p><p>&#160; 3、评标方法和标准；</p><p>&#160;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p><p>&#160;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p><p>&#160;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p><p>&#160;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p><p>&#160;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p><p>&#160;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p><p>&#160;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p><p>&#160;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p><p>&#160;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p><p>&#160;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p><p>&#160;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p><p>&#160;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p><p>&#1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p><p>&#160;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p><p>&#160;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p><p>&#160;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p><p>&#160;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p><p>&#160;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p><p>&#160;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p><p>&#160;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p>&#160;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p>&#160;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p><p>&#160;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p><p>&#160;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p><p>&#160;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p><p>&#160;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p><p>&#160;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p><p>&#160;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p><p>&#160;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p><p>&#160; 第五章 法律责任</p><p>&#160;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p><p>&#160;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p><p>&#160;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p><p>&#160;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p><p>&#160;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p><p>&#160;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p><p>&#160;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p><p>&#160;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p><p>&#160;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p><p>&#160;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p><p>&#160;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p><p>&#160;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p><p>&#160;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p><p>&#160;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p><p>&#160;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p><p>&#160;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p><p>&#160;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p><p>&#160;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p><p>&#160;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p><p>&#160;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p><p>&#160;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p><p>&#160;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p><p>&#160;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p><p>&#160;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p><p>&#160;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p><p>&#160;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p><p>&#160;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p><p>&#160;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p><p>&#160;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p><p>&#160;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p><p>&#160;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p><p>&#160;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p><p>&#160;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p><p>&#160;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p><p>&#160;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p><p>&#160;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p><p>&#160;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p><p>&#160;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p><p>&#160;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p><p>&#160;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p><p>&#160;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p><p>&#160;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p><p>&#160;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p><p>&#160;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p><p>&#160;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p><p>&#160;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p><p>&#160;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p><p>&#160;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160; 第六章 附则</p><p>&#160;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p><p>&#160;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p><p>&#160;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p><p>&#160;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p><p>&#160;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p><p>&#160;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p><p>&#1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p><p>&#160;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hu, 19 Jan 2017 06:03: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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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5&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strong>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如下修改： </strong></p><p><strong>&#160; &#160;（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strong></p><p><strong>&#160; &#160;（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strong></p><p><strong>&#160; &#160;（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strong></p><p><strong>&#160; &#160;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strong></p><p><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strong></p><p><strong>第六十八号 </strong></p><p><strong>&#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strong></p><p><strong>&#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strong></p><p><strong>&#160; 2002年6月29日</strong></p><p><a href="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310/t20131029_3587339.htm" rel="nofollow">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a></p><p>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p><p>&#160; 第一章 总则 </p><p>&#16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p><p>&#160;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p><p>&#160;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p><p>&#160;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p><p>&#160;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p><p>&#160;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p><p>&#160;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p><p>&#160;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p><p>&#160;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p><p>&#160;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p><p>&#160;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p><p>&#160;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p><p>&#160;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p><p>&#160;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p><p>&#160;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p><p>&#160;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p><p>&#160;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p><p>&#160;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p><p>&#160;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p><p>&#160;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p><p>&#160;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p><p>&#160;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p><p>&#160;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p><p>&#160;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p><p>&#160;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p><p>&#160;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p><p>&#160;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p><p> </p><p>&#160;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p><p>&#160;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p><p>&#160;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p><p>&#160;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p><p>&#160;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p><p>&#160;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p><p>&#160;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p><p>&#160;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p><p>&#160;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p><p>&#160;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p><p>&#160;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p><p>&#160;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p><p>&#160;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p><p>&#160;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160;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p><p>&#160;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p><p>&#160;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p><p>&#160;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p><p>&#160;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p><p>&#160;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p>&#160;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p><p>&#160;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p><p>&#160;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p><p>&#160;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p><p>&#160;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p><p>&#160;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p><p>&#160;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p><p> </p><p>&#160;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p><p>&#160;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p><p>&#160; （一）公开招标；</p><p>&#160; （二）邀请招标；</p><p>&#160; （三）竞争性谈判；</p><p>&#160; （四）单一来源采购；</p><p>&#160; （五）询价；</p><p>&#160;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p><p>&#160;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p><p>&#160;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p><p>&#160;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p><p>&#160;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p><p>&#160;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p><p>&#160;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p><p>&#160;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p><p>&#160;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p><p>&#160;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p><p>&#160;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p><p>&#160;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p><p>&#160;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p><p>&#160;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p><p>&#160;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p><p>&#160;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p><p>&#160;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p><p> </p><p>&#160;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p><p>&#160;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p><p>&#160;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p><p>&#160;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p><p>&#160;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p><p>&#160;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p><p>&#160;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p><p>&#160;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p><p>&#160;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p><p>&#160;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p><p>&#160;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p><p>&#160;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p><p>&#160;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p><p>&#160;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p><p>&#160;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p><p>&#160;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p><p>&#160;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p><p>&#160;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p><p>&#160;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p><p>&#160;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p><p>&#160;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p><p>&#160;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p><p>&#160;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p><p>&#160;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p>&#160;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p><p>&#160;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p><p>&#160;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p>&#160;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p><p>&#160;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p><p>&#160;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p><p>&#160;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p><p>&#160;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p><p>&#160; （六）废标的原因；</p><p>&#160;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p><p> </p><p>&#160;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p><p>&#160;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p><p>&#160;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p><p>&#160;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p>&#160;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p><p>&#160;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p><p>&#160;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p>&#160;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p><p>&#160;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p><p>&#160;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p><p>&#160;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p><p>&#160;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p><p>&#160;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p><p> </p><p>&#160;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p><p>&#160;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p><p>&#160;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p><p>&#160;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p><p>&#160;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p><p>&#160;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p><p>&#160;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p><p>&#160;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p><p>&#160;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p> </p><p>&#160; 第七章 监督检查 </p><p>&#160;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p><p>&#160;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p><p>&#160;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p><p>&#160;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p><p>&#160;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p><p>&#160;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p><p>&#160;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p><p>&#160;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p><p>&#160;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p><p>&#160;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p><p>&#160;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p><p>&#160;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p><p>&#160;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p><p>&#1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p><p>&#160;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p><p>&#160;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p><p>&#160;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p><p>&#160;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p><p>&#160;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p><p>&#160;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p><p> </p><p>&#16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p><p>&#160;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p><p>&#160;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p><p>&#160;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p><p>&#160;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p><p>&#160;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p><p>&#160;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p><p>&#160;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p><p>&#160;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160;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p><p>&#160;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p><p>&#160;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p><p>&#160;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p><p>&#160;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p><p>&#160;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p><p>&#160;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p><p>&#160;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p><p>&#160;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p><p>&#160;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160;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p><p>&#160;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p><p>&#160;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p><p>&#160;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p><p>&#160;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p><p>&#160;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p><p>&#160;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p><p>&#160;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p><p>&#160;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160;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p><p>&#160;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160;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p><p>&#160;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p><p>&#160; 第九章 附则 </p><p>&#160;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p><p>&#160;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p><p>&#160;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p><p>&#160;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160;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hu, 19 Jan 2017 03:53: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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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title>
			<link>http://www.itecfun.com/viewtopic.php?id=3264&amp;action=new</link>
			<description><![CDATA[<p><strong><a href="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502/t20150227_5029424.htm" rel="nofollo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br />第658号<br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strong></p><p><strong>总 理&#160; 李克强<br />2015年1月30日</strong></p><p><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strong></p><p>第一章 总&#160; 则</p><p>&#16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p><p>&#160;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p><p>&#160;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p><p>&#16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p><p>&#160;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p><p>&#160;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p><p>&#160;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p><p>&#160;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p><p>&#160;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p><p>&#160;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p><p>&#160;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p><p>&#160;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p><p>&#160;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p><p>&#160;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p><p>&#160;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p><p>&#160;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p><p>&#160;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p><p>&#160;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p><p>&#160;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p><p>&#160;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p><p>&#160;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p><p>&#160;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p><p>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p><p>&#160;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p><p>&#160;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p><p>&#160;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p><p>&#160;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p><p>&#160;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p><p>&#160;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p><p>&#160;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p><p>&#160;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p><p>&#160;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p><p>&#160;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p><p>&#160;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p><p>&#160;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p><p>&#160;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p><p>&#160;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p><p>&#160;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p><p>&#160;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p><p>&#160;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p><p>&#160;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p><p>&#160;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p><p>&#160;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p><p>&#160;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p><p>&#160;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p><p>&#160;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p><p>&#160;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p><p>&#160;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p><p>&#160;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p><p>&#160;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p><p>&#160;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p><p>&#160;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p><p>&#160;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p><p>&#160;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p><p>&#160;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p><p>&#160;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p><p>&#160;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p><p>&#160;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p><p>&#160;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p><p>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p><p>&#160;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p><p>&#160;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p><p>&#160;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p><p>&#160;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p><p>&#160;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p><p>&#160;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p><p>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p><p>&#160;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p><p>&#160;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p><p>&#160;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p><p>&#1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p><p>&#160;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p><p>&#160;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p><p>&#160;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p><p>&#1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p><p>&#160;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p><p>&#160;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p><p>&#160;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p><p>&#160;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p><p>&#160;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p><p>&#160;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p><p>&#160;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p><p>&#160;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p><p>&#160;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p><p>&#160;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p><p>&#160;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p><p>&#160;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p><p>&#160;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p><p>&#16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p><p>&#160;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p><p>&#160;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p><p>&#160;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p><p>&#160;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p><p>&#1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p><p>&#160;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p><p>&#160;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p><p>&#1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p><p>&#160;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p><p>&#160;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p><p>&#160;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p><p>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p><p>&#160;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p><p>&#160;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p><p>&#16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p><p>&#160;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p><p>&#160;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p><p>&#160;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p><p>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p><p>&#160;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p><p>&#160;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p><p>&#16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p><p>&#160;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p><p>&#160;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p><p>&#160;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p><p>&#160;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p><p>&#160;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p><p>&#160;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p><p>&#160;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p><p>&#160;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p><p>&#160;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p><p>&#160;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p><p>&#160;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p><p>&#160;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p><p>第七章 监督检查</p><p>&#160;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p><p>&#160;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p><p>&#160;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p><p>&#160;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p><p>&#160;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p><p>&#160;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p><p>&#160;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p><p>&#160;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p><p>&#160;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p><p>&#160;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p><p>&#160;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p><p>&#160;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p><p>&#1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p><p>&#160;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p><p>&#160;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p><p>&#160;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p><p>第八章 法律责任</p><p>&#160;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p><p>&#160;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p><p>&#160;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p><p>&#160;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p><p>&#160;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p><p>&#160;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p><p>&#160;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p><p>&#160;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p><p>&#16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p><p>&#160;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p><p>&#160;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p><p>&#160;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p>&#160;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p><p>&#160;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p><p>&#160;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p><p>&#160;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p><p>&#160;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p><p>&#160;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p><p>&#160;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p><p>&#160;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p><p>&#160;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p><p>&#160;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p><p>&#160;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p><p>&#160;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p><p>&#160;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p><p>&#160; （三）从事营利活动。</p><p>&#160;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p><p>&#160;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p><p>&#160;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p><p>&#160;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p><p>&#160;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p><p>&#160;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p><p>&#160;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p><p>&#160;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p>&#160;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p><p>&#160;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p><p>&#160;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p><p>&#160;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p><p>&#160;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p><p>&#16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p><p>&#160;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p><p>&#160;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p><p>&#160;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p>&#160;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p><p>&#160;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p><p>&#160;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p><p>&#160;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p><p>&#160;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p><p>&#160;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p><p>&#160;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p><p>&#160;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p><p>&#16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p><p>&#16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p><p>&#16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p>&#160;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p>&#160;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第九章 附&#160; 则</p><p>&#160;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p><p>&#160;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p>]]></description>
			<author><![CDATA[dummy@example.com (xuyg)]]></author>
			<pubDate>Thu, 19 Jan 2017 03:50:2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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