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知识管理站

分享个人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各种所学、所见、所闻,有趣的、好玩的、技术积累等各方面的内容。

您尚未登录。

公告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网址:www.itecfun.com

#201 行业 » 福建省打造“互联网+警务”新模式 » 2017-05-23 12:35:10

xuyg
回复: 0

时间:2017-05-22 14:04:28
源:原链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5月19日,省公安厅与腾讯公司正式启动战略合作,通过“互联网+”解决方案,助推福建“智慧警务”建设,携手打造“互联网+警务”新模式。
  腾讯强大的大数据能力与成熟的云计算平台,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产品,以开放融合的方式整合双方的资源,建设福建“智慧警务”服务体系,提升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化水平,有效推动传统警务工作的升级,解决目前警务工作中存在的服务方式单一、信息发布滞塞等瓶颈问题。同时,以“互联网+警务”解决方案为结合点,打造二维码门牌智慧房屋、“牵挂你”防走失平台、城市服务、“微政务”平台、腾讯地图位置服务、机动车修理业公众平台等一系列便民惠民警务服务。
  作为“智慧警务”服务代表之一的“牵挂你”防走失平台,此前已经在“福建省治安便民”公众账号、二维码门牌智慧房屋和微信“城市服务”中上线。这项“智慧警务”服务,可在毫秒级的时间内完成千万级的易走失人员人脸检索,从而通过“人脸识别寻亲”,让走失人员能够尽快与家人团聚

#202 幽默 » 结局神转折的段子,简直有毒! » 2017-04-25 15:02:28

xuyg
回复: 0

晚上在家唱歌,
  正飙到高音时邻居来敲门,
  门一开他就竖起大拇指,
  刚才的高音是你唱的吧?
  真好听!!!我谦虚地摆摆手,
  不好听不好听,
  他一拳打我脸上:知道不好听你他妈的还唱?

  看微博上说心情不好就去找小区大妈聊天,
  十分钟就能知道谁过得比你还惨,
  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小区大妈,
  并向她诉说了我的悲惨生活,
  慈祥的大妈拍拍我的肩膀说:“你这算什么?
  7号楼的小王比你惨多了。”
  听完之后我就哭了,
  因为我就是7号楼的小王。

  最近我深入地研究了
  微积分、线性代数和高等数学。
  发现:
  “微积分”都是第一声,
  “线性代数”都是第四声,
  “高等数学”四声都有,
  数学真是好奇妙。


  哈哈哈哈哈笑出声

  @呵呵呵呵哒:
  昨天去饭店吃饭,夹起一块猪肉发现上面好多毛,心想现在的饭店真不像话,毛都弄不干净,于是很认真地一根一根地拔,等弄很干净后放进嘴里,妈的,是块姜。
  @悲了催的猫:
  家有熊孩子一枚,昨天中午在家睡觉,儿子突然跑进来:“大王,不好了!外面有个毛脸雷公嘴的和尚要打进来了。” 我还以为是在跟我玩就跟他说:“拿本王的打狗棒,我去会会那厮。” 话音刚落孩他爷爷一脸黑线站卧室门口。
  @ausar:
  今天和一同事一同坐电梯,当电梯上升时,这同事突然“哈哈哈哈哈” 我:你笑什么? 他:没笑什么,只是突然想起《泰囧》里的一句台词觉得好好笑,我好奇地问:哪一句? 他:电梯里有俩2B。

  @山楂:
  从前有个屌丝,买的房子前面有座大山,每次出门都要绕过去走。有天他下定决心要挖开这座大山。楼上的老头笑他,山这么高,能挖得完么?他说,我死了还有无穷子子孙孙来挖,可是山却不会再变高了,绝壁挖得完啊。 老头微笑:你有女朋友吗? 屌丝,卒。
  @moz xu:
  我永远忘不了中国首富马云跟我说的第一句话,那就是:我不认识你。
  ▼
  攻破笑点

  @小东:
  就在刚才,FM89.7电台主持人接一听众电话。 听众:我刚刚在麦当劳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五千多元钱。主持人:非常感谢这位热心听众,请留一下你的联系电话,我们会尽快帮你找到失主。 听众:不不不,我只是想点一首歌,大张伟的歌曲《倍儿爽》,表达一下我现在的心情...
  @花吃了那女孩:
  《霸道总裁爱上我》她迫于无奈跟总裁借钱,总裁打了一千万给她,然后戏谑地问:“你要怎么报答我?”她倔强地别过头:“我会努力打工还你的……”总裁邪魅地一笑,走上前捏住她下巴把她的头拧向自己说:“还?你用什么还?你还得了吗?”见她不说话,总裁便打电话给秘书:“去叫律师来,我刚拧断了小晴的脖子。”
  @cherry:
  软件学院门口,看到一男生打电话,边哭边骂:“你是个骗子,你根本一点都不爱我!”然后又听到撕心裂肺的一句:“你和我在一起,就是为了让我给你修电脑!”

  @candy:
  公司新来了一个漂亮的妹子。我靠近搭讪,为了不尴尬,轻轻咳了两声!女孩很温柔地对我说:天凉,感冒了? 我抑住兴奋轻轻回道:嗯,有点!女:那你离我远点呗…
  @木一帆:
  西红柿、黄瓜的果实,第一茬生得最丑,却是最好吃的;苹果、大枣、草莓,也是卖相越难看的反而越甜;菌类里面味道最鲜美的是小花菇,长得更是弱爆了。所以上帝对待众生都是平等的,包括人类也一样,上帝既然让你生得不好看,那他赐予你身上的肉,一定肥沃极了。
  ▼
  脑洞清奇

  @古尔丹带球撞人:
  晚自习,老师来晚了几分钟,教室里就开始吵起来,吵得火热的时候,老师进来了,全班顿时安静下来,老师:“我在教室外面就听到里面的声音了!” 我脑子一抽,用全班都能听到的声音说:“怎么样,一进来就听不到了吧?”
  @达令叫我白斯特:
  “大学同学聚会,主要是富人在一起吹牛逼;而像我这种穷人,连聚会通知都收不到,因为手机欠费。” “你放心,富人会想方设法找到你的,不然他们吹牛逼给谁听?”
  @Hansel:
  某日,A,B二人与校园相遇。A:“干啥去?” B:“吃饭啊~(≧?≦)” A:“长这么胖还吃!越吃越胖!”(嘲讽脸) B:“呵呵。” 待A走远后,B小声嘟囔道:“哼~那你长这么矮还走!越磨越矮!”

  @桐小六:
  隔壁项目组的头儿W姐,是个气场很强、属性傲娇的高知女性,要孩子稍晚,后来这成为了一个梗。前天他们组正在分析客户资料,另一位姐姐突然“咦”了一声,扭头逗W姐说:“你看,这个人跟你年龄一样,人家孩子都上大学了。” (注:W姐家千金小学在读。)W姐眼睛都没离开电脑屏幕,淡定自若地回了一句:“这有什么稀奇的。跟我一样大的…还有死了的呢…” 众人皆默。
  @小七-幸福:
  去年八月,朋友来东北玩。我告诉他,不要舔院子里的栏杆。他说夏天怕啥。然后他就去舔了。满嘴油漆。
  ▼
  戏剧一般的人生

  @小呀么小二爷:
  我就说一下我的另一半吧,我和ta特别有缘,上初中就一个学校,上高中是一个班,上大学还是一个寝室。
  @AKhil Gopal:
  疾行的火车上,一个24岁大小的男生,望着窗外,喊道:爸,你看大树都在往后走!!父亲微笑看着他,坐在他们旁边的一对情侣同情地看着这个孩子气的男孩子,忽然,这个男生又喊道:爸你看,云在跟着我们跑。那对情侣忍不住了,对那个父亲说:“为什么您不带孩子去医院看看呢?” 那个父亲笑着说:“我去了,我们刚从医院回来。我儿子生下来就看不见,今天是他看见这个世界的第一天。”
  @摊手:
  “如果你的男友和闺蜜一起掉进水里了,你会先救谁?” “等等,你先给我解释一下他们为什么在一起。”

  @猫和兔子都会有的:
  在B站看宝莲灯,就不该开弹幕,人家沉香在那儿真情实感地捶树:我要怎么才能打败我舅舅啊,弹幕:你正月里剪个头。
  @木夕木:
  庭有枇杷树,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产果数吨,远销海外矣。

#203 职场 » 年轻人,你有“富人思维”吗? » 2017-03-24 16:07:53

xuyg
回复: 0

原文链接
-1-
《富爸爸穷爸爸》一书,非常明确地揭示了穷人思维就是用“时间换金钱”。

“穷人思维”不是“穷人”的思维,而是“曾经是穷人”的思维。穷人思维最可怕的一点,它会消耗我们有限的自控力。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有:

1.网购商品花了几小时来货比三家,省下的却只有几十块钱。 2.有些人为了免费得到价值不高的东西,竟然跟着大伙排很长的队列。某些疯狂的人,甚至排一整天。 3.愿意花数十小时在没有成长性的工作上,休假的时候却不愿意多花一小时来充实自己。

究竟“穷人思维”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他们愿意用“时间换金钱”?你想突破“穷人思维”,就要学习“富人思维”了。“富人思维”又是如何思考的呢?

-2-
一位穷人遇到了上帝,他向上帝抱怨他自己一无所有,富人却能不劳而获。

于是上帝找来了镇上一位富人,拿走了他的所有财富,并对富人和穷人说,“你们两人现在都是一无所有,我给你们一人一座矿山,半年后看看谁更有钱。”

穷人和富人现在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帝说完就离开了。穷人和富人各自带着自己的工具,上山挖矿。

穷人因为多年的贫困生活,经常做苦力的工作,让自己锻炼出强壮的身体。于是,他第一天就挖了许多的矿,带到镇上去卖,而富人体能稍差,挖的矿只有穷人的一半。

不出一个月,穷人的生活已经得到大幅度的改善,他开始贷款买车、买房,因此生活品质有了很大的改善。好景不长,三个月后,镇上的矿石价格开始不断下跌,他的时间收入大不如前。

因为自己贷款买车、买房,为了还高额的房贷,他必须想办法提高自己的收入。如何提高自己的收入呢?穷人苦思冥想都不得其法,他只能增加自己的工作时间。

但是他发现,就算增加了好几个小时的工作量,他还是无法有足够的金钱还房贷。就算自己不眠不休,他采的矿还是不足以支付自己的贷款。所以,他就去想去看看富人在干什么。

再次遇到富人时,他非常的惊讶,因为富人已经恢复了过往的财富,甚至越赚越多。

-3-
穷人在羡慕妒忌恨之余,他打算好好地请教一下富人的致富之道。

富人淡定地对穷人说,“真正的秘密在于我们赚钱的方式不一样。我是用钱来买时间,而你却是用时间换钱。我的效率远比你高效。”

穷人用时间换钱,富人用钱买时间
原来,富人从第一天起,就已开始熟悉矿山的情况、矿脉的含量和品质,并找专家帮忙鉴定和出示矿藏证明。然后,他就找来专业的挖矿公司合作,並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开采。

他将矿山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取得资金,并买下附近的矿石精炼厂的所有权,让他的矿产进一步升值。成立新公司,准备上市融资和套现。

富人开始的时候并不熟悉采矿这个行业,刚开始的时候也是用劳力来换金钱。用这种方法并不能获得足够的金钱,恢复过往的荣景。

富人开始不断地结识这个行业的各种人脉,不断学习这个行业的知识。他设法接近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并取得他们的信赖,以及设法取得资金和资源。开始的时候跟穷人一样,非常艰难,随着对行业的熟悉和投资,获利越来越丰厚。

同样的一座矿山,穷人只想到用自己的双手去挖,没有思考其他任何的可能性,当碰到困难时,他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

富人思考的却是如何达成获利最大成效,他並不是只靠自己的力量,而是寻找各种的可能性。

-4-
时间是最稀缺的资源,你并不能管理时间,但是有效地使用时间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

所以,你当下的抉择和行动,决定你未来的每一个动向。你怎么对待时间这个朋友,时间就会赋予你什么样的收获。时间可以换取金钱,但如果没有更进一步为自己的时间加值,那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穷人的思维上。

穷人思维的特点是:“量入为出”,富人思维却是“目标导向”。不论在职场上,还是在创业,穷人思维和富人思维会有很大的产出差异。

你是“量入为出”,还是“目标导向”
量入为出:先想自己的能力范围,再思考该怎么做最好,只靠自己的时间、体力和能力来赚钱。

目标导向:先设定一个目标,然后透过不断地分解目标,制定相应的计划。为了达成目标,需要寻找和整合可以利用的所有资源,让产出最大化。

-5-
穷人思维会严重影响你的产出,所以你必须逃离“量入为出”的决策陷阱。

如果只会用时间换钱,我们很难脱离穷困。不论是自己创业,还是在职场,解决问题的方法,都不要局限于自己的能力范围。有效地利用自己的时间,整合身边的有效资源,把你的时间用在提高产出和寻找机会与小伙伴们进行有效置换。

如何避开“量入为出”的陷阱?方法就有2个:

1.资源永远对等,但价值却因人而异。

很多人认为这世界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认为別人的手中都是好牌,自己手上只有垃圾烂牌和压力。

事实上,你手上的垃圾,可能是別人的黄金,可以换给別人;你认为的黄金,对别人来说也有可能是垃圾,可以很轻易地换给你。

这个世界资源很有限,但是透过交换,你就有可能有无限的可能。穷人思维最可怕的地方,在于思维的固化,你都不敢迈出第一步,只会“量入为出”,斤斤计较。

2.你不通过交换,你的时间就没有增值的可能。

任何交易的成立,都是基于双赢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如果一方的利益收到损害,也就没有了必要的信任,双方的利益交换必不长远。

那为什么那么多人觉得自己没钱没时间呢?90%的原因是:你根本没去做正确的交换。每个人同样只有24小时,但金钱却买不到时间。

如果不做交换,我们的时间就会一文不值。

-6-
“穷人思维”通常是把花出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做“消费”,而“富人思维”却是踏踏实实地做“投资”。

消费的特点是什么?要立竿见影的回报,心态比较浮躁,只想短、平、快。有这种心态的人,通常对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斤斤计较,对当下的回报非常在意,只想及时行乐。 “穷人思维”的人不喜欢做长远的投资,不想为未来做辛苦的事情,充电和增值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种痛苦,因为短期内无法看到成效。

投资的特点是什么?放长线钓大鱼,追求几何倍数的获益,时间比金钱更重要。通过不断地充实和自我增值,为未来的最大收益做准备。当下的学习是为了未来的最大产出。

他们不会计较当下的困顿,只为未来做准备,尽量追求成功的最大功率。现在的辛苦学习,用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当下的困顿,只想着未来的“溢价”,提升能力、提升自己的品牌,从而提高自己的“价值杠杆”。

在投入的时候,不计较一时的得失,心态相对比较平稳。穷人心态把投入当成本,而富人心态却是把投入当投资。

确定一个方向,制定自己的目标和计划,勇敢前行,一旦箭头离手,便不再计较,耐心等待回报。

如果短期内没有收获,富人思维的人不会随便气馁,他们会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战术,持续有效地整合资源。

-7-
一天,跟几个朋友头脑风暴关于赚钱、存钱和花钱的问题。

赚钱和存钱很重要,但是如果想有最大的产出,你得思考怎么花钱的问题。钱要花的好、花得有价值,是需要不断学习的。

经常听到老一辈的人说,“年轻人,为了未来,你要多存点钱。”如果没有办法让自己手中的金钱增值,盲目地存钱和赚钱是很难实现财富自由的。钱存下来,在未来某一天仍是必须花掉的,如果钱花的没有价值,那等于存的也没有价值。

花钱是一门艺术
股神巴菲特曾经说过,“很多人以为投资是在赚钱,其实投资是在花钱。投资就是今天把钱花出去,明天赚更多回来。”

很多人把投资当成赌博,在赚价差的输赢,但真正的投资 应该像企业家一样思考。不论是在职场,还是自己创业,你都是在投资自己。对于企业家来说,有价值的“花费”称为“成本”,没价值的“花费”却是极大的“浪费”。

每一个企业家,无时无刻都在思考着:如何让自己手上的钱和资源能花得更有价值。企业在营运的时候,聘请了许多员工、购置许多先进的设备、改进某项技术、购买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虽然看起来是在花大钱,但这些花费的成本 ,却能帮助企业,在未来持续地创造收益。

个人也和企业也是一样的,当你花的钱越有价值,这些花费就会为你的未来,创造更多的价值。

年轻人,你不该乱花钱,也不要害怕花钱。正确的花钱,其实就是正确的对时间进行投资而已。

-8-
生活中由于自己对估值过于敏感,而往往会忽略了其内含的更重要的是价值,就如上班时想要提高自己单位时间的收益之道一样。

而大部分人都是:一是磨洋工,明明只需一小时就能干完的活,却非多磨蹭它几小时;二是明明价值只值一毛钱的非喊得高高的,当然也只有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随着信息的越来越透明,这样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了。

明明想的是提升自己的价值,但干得却是让自己贬值的事,这就成了缘木求鱼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增长自己的能力,从而让自己的能够更好的工作,最终形成这样一个良性的循环。

但是,如何才能更好的工作?如何才能提升自己能力?如何才能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呢? 如果仅是从磨洋工、标高价肯定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只会让自己停留在了这个状态,而不可能有突破,始终觉得我拿了你这么一分钱,那么我只干这么一份事,思想的固化导致连思考问题的能力都失去了。思想的固化,会让你成为一个只会“穷人思维”的人,凡事追求“量入为出”。

如果换一种思维想问题,完全“目标导向”,结果往往会不一样。如果你是为自己工作,如果你懂得投资自己,成长是刚需,忽略价格重视价值,耐心是关键。

改变了自己思维认知,价值在提升的同时自然回报也会得到相应的递增。

为什么有钱的都是老板?因为他们买员工的时间单价是被严重低估的。当然前提是你得有“资格”做一个成功的老板。渴望成长的人永远不会满意,这就是我们成长的动力。而这些有钱的老板,都是拥有“富人思维”的一群人。

想拥有资本,得具备拥有的资格。之所以没有拥有,或者自己的时间单价太低,都说明欠缺的太多。

别妄想准备好了再行动,每一次行动,就是最好的准备。你要拥有“富人思维”,首先要对得起自己的时间。
作者:冯树强(Alex_fung)
来源:简书

#204 职场 » 职场人必看:一个领导发给下属的邮件,干货满满! » 2017-03-24 12:32:23

xuyg
回复: 0

职场人必看:一个领导发给下属的邮件,干货满满!
近日的朋友圈传疯了几个截图,是一个主管给自己手下写的邮件,字字珠玑,用心良苦,干货非常多。相信跟我一样的职场老司机们,都会有很深的共鸣。对于年轻人,可借鉴意义很大。

  原图的字非常小,看不清楚,但是真的太有价值。我一个字一个字的敲出来,分享给大家。(我做了排版,经典的语句,做了标记)

  ▼

  小孟:

  你入职也有将近一个月了。再次欢迎你加入公司,加入我们这个团队。

  近期我都会出差,无法与你面谈,所以写邮件给你。

  昨天的会议上,对你太凶,这是我的不对,我首先道歉。(这个领导还是很有气度的,而且放得下架子)但是,我想你也一定做了反思,包括老吴后来肯定也跟你沟通了,你做的事情,确实有很多欠缺的地方。

  这封邮件里,我想跟你说说,一方面能够给你带来提高,另一方面,花出来的时间,也算是对昨天凶你的补偿。

  按你们年轻人的话说,我要开始“吐槽”你了。不过请你明白,我花时间写给你,是根据我多年工作经验来判断。诚然你很聪明,有灵性,内心单纯,是个可塑之才,努力的话还有很大的希望转正。

  但我不愿看到一个好苗子,因为缺少指点,而浑浑噩噩度过职业发展中刚开始这段最重要时间。

  社会险恶,人心隔肚皮。不夸张的说,你可能不会遇到比我更坦诚的领导了,我要吐槽你的桩桩件件,都是你在今后的职场中很难听到的话。(这句是实话)

  原因很简单,作为领导,讲出来,会显得很官僚,会影响你们这些心理承受力不够的年轻人的积极性。甚至90后95后,有的还跟你叛逆(想想就可笑,还以为自己是青春期呢?)。同时,你还在被考察期,考试结束前,考官为什么要提示你某题的答案?

  所以我接下来说的话,请你认真的记住。我也只想说这一次,毕竟,我真的很忙,你看得到的。

  1.不要问我那么多为什么

  你心中有困惑,有的你直接问我,有的你不说,但执行工作的时候,我能够通过工作产出,看到你的迷惑和不情愿。

  当我交给你一件事的时候,我希望的是你出色的完成它,而不是过来挑战我的判断。我知道你有想法,但是你的判断无法超越我,经验、专业度,都太嫩了。你所要做的,就是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你是否清楚做这件事的目的。

  如果我每件事都要跟你解释清楚为什么要做它,抱歉我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必要。为什么?因为你作为新人,首先就是要出色的完成任务。

  多年前,在我还是一个实习生的时候,我的总监告诉我,他看我们一线员工,和老总看他们总监,是一样的。他们需要最有执行力、最能够打仗的士兵。这些士兵用着踏实,如果每次都能够出色的完成任务,那么他们下一次所得到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也更加庞大。哪怕,新任务并不是他们擅长的,但新任务需要赢,也会交给他们。(经典)

  所以,不要问那么多没有必要的为什么。我觉得我需要向你解释的时候,我会跟你说,其他情况下,我很忙,没有时间跟你一一解释。

  2.不要傲气,要谦虚

  说句实在的,你有什么资本可傲气的?刚到职场,什么都不会,你甚至连自信的资本都没有。难道不是吗?你就是一张白纸,任凭你想法再多。所以,当同事、前辈、领导说话的时候,不要抢话、不要插话,因为你说不对,同时还打乱了对方的思路,还不够尊重人。

  工作这么多年,谦虚,是一个人能否长久成长、不断结交朋友的最关键要素。(赞同)我想,你的谦虚,就从能不能读完我写给你的这篇告白开始吧。

  3.不要只是执行

  你要学会动脑子,你要了解清楚我的关注点,了解清楚这件事的核心重点,并且用最精益的办法,达成它。如果连这些你都不清楚,你的产出一定不会满足要求,更别说超出预期了。

  这个社会上,能做执行的人,一抓一大把,但是只有执行前、执行时,肯动脑子的人,才有机会成为佼佼者。(不动脑的人就是廉价劳动力)

  此外,执行的时候,你要考虑风险、要考虑怎么能超出预期、要想到你所做的这件事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同时,不要自作聪明,不要自以为是。

  4.不要提前下班

  听起来像资本家?为了让你加班而加班?告诉你领导们真正想的是什么。

  每天下班,你走的几乎都比我早,我有两点感受:第一,心里不爽,我还在为了团队而奋斗,你竟然撤了?第二,你一个实习生,远离家乡来到北京,离开了公司又能做些啥?你该学的,该研究的东西,不都在公司里吗?你回到家以后,十有八九就是舒适圈中,应该很难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吧?还有,你一个穷学生,住的地方肯定不如公司环境好,回家那么早,到底为了什么呢?

  你可能一时半会儿总结不出来,我给你我的答案——你对自己没有更高的要求。拼的凶的人我见过,不超额完成工作,他们不愿意下班,不是为了拖长时间,表现给领导看,而是希望对得起自己的每一天,能够更快速的成长,才能得到重用。(想当年,星彻大叔我也是这么走过来的)

  所以,看你对自己的要求有多高。

  5.不要自己吃饭、独来独往

  现在的年轻人是越来越独立,好坏参半。可是独立过了,就是独来独往,就是不合群,就是不能考虑到别人的感受。我这里举例要说的,是吃饭问题。

  中午同事们一起吃饭,我经常看到你一个人去吃,然后在路上又遇到部门的其他同事。

  无论是因为你太忙,还是因为你不喜欢吃他们吃的东西,还是别的什么理由。我给你一个忠告。白天在公司的时候,生活和工作分不开。也就是说,你要跟大家一起吃饭,最好每天都一起吃,就算你不是每次主动的那个人,也不要特立独行。

  因为在工作中,只有中午饭是最能够放松消遣、交流感情的时候。这是同事之间增进感情,促进合作默契程度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彼此的了解、认可,很大程度都建立在吃饭这件事上。(工作过的人,尤其带团队的,肯定有感触)

  所以,从今天过后,习惯跟同事一起吃饭吧。

  6.不要耍大小姐脾气

  社会上,你不会是少爷。

  你犯懒,耽误了事儿,公司就换人。你发脾气,无论你占不占道理,都会被打上一个“脾气不好”的标签。脾气不好的人,大多数人会避而远之,而你想短时间洗掉一个标签,是相当之困难的。

  即便你需要遇到一个,极度挑战你底线的、大家都看在眼里的一件事,同时,将这件事处理得极度平顺柔和,才有可能逆转这个标签。而大家给到的评价,也不过是,“他脾气‘变’好了”而已。

  不要耍大小姐脾气,你想有人惯着你,回家去。在职场里,所有人到公司都是希望做好自己的工作,拿到更好的薪水,得到更大的空间。你耽误了自己,也是公司的损失,你耽误了别人,就是损人不利己了。(现在90后、95后,以为这是自己的个性)

  7.不要死板、胆小

  你是公司最年轻的,天然有义务给我们一些新的想法,带给公司老同事以新鲜感和热情。为什么很多公司在持续招新人,不仅仅是因为老员工的离开,或者业务的快速扩张,也因为新人也是公司的“新鲜血液”,新鲜血液能够带来更大的组织活力。

  如果你死气沉沉,每天不开心,笑的也很少,你这个“新”人,除了能力不像老员工那么强,就没什么“新”的东西了。

  上面说了这么多“不要”的,接下来我想简单告诉你:我,以及像我一样的管理者,想要的是什么的实习生和下属。 

  1. 在我面对面跟你交代一件事的时候,你要梳理清楚做事的重点,然后说:明白了。要说得斩钉截铁,干脆利落。
  2. 在我用微信给你交代工作的时候,你要理解任务,并且第一时间回复:收到。我心里才会踏实。
  3. 在我或者其他前辈给你讲一件事的时候,不要急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你要先全部听完,等对方讲完了,再表达你的看法或者发问。
  4. 在开会和讨论的时候,你要记下相关事宜,记在本子上,因为你不可能靠脑子记住所有的细节和灵感。
  5. 在执行工作,尤其是需要其他人配合的时候,你要多思考、多询问,没有人会讨厌好学、努力的人,只要你够谦虚,你的“老师”就会很多。
  6. 在上交工作的时候,你要超出预期,不需要每次都以达成目标为上限,但是如果你不能超出预期,你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就这样了。
  (上面这一段,全部超级赞)

  其实我知道你想成功,但是你不知道怎么成功,不知道问题在哪儿,着急却没有办法。

  我们既然有缘共事,我既然看好你,就花点时间告诉你这些事。

  成功,或者说,做一个成功的职场人事,你要做到的、要规避的,其实还是那些烂大街的条条框框,所有人都知道,只是极少有人能够做到。

  做到会很累,抵抗累的办法,是自己有目标、有梦想、有科学的工作理念和方法。(一点儿不错)

  小孟,加油,我们看好你!

  希望你能体会我的良苦用心,作为实习生可以提升的地方还有很多,我希望见到像你这样的更多的年轻人,在他们职业生涯开端的时候,能够多虚心,听前辈的建议,少走弯路。

  老孙

  2017年1月

作者:星彻,前微信高级产品经理,腾讯内升级最快的职场达人
来源:星彻(ID:iam_suansuan)

#206 新闻 » 全球十大上市公司:中国移动第十,第一无人匹敌! » 2017-03-06 14:27:33

xuyg
回复: 0

2017年国内上市企业最大的焦点聚集在顺丰身上,一路高歌猛涨,让顺丰创始人王卫的个人身价一度逼近马云、马化腾,顺丰控股市值也超过2000亿人民币,但对比腾讯、阿里巴巴动堪千亿美元市值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差距还是很大。但很遗憾的是,在全球十大上市公司排行里,阿里腾讯都未上榜,国内仅有一家企业登顶前十。

 
  第十名:中国移动(所属国家:中国)
  市值:2590.59亿美元
  中国移动市值相较于腾讯这家国内顶级互联网巨头公司,还是有所领先。中国移动也成为了唯一入榜的中国企业,腾讯和阿里巴巴市值分别为2529、2578亿美元,与中国移动差距不大。

  第九名:通用电器(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2816.13亿美元
  通用电气是一家美国拥有100多年历史的技术企业,业务遍布全球,年营业额接近1500亿美元。

 
  第八名:强生(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3307.73亿美元

  第七名:facebook(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3544.2亿美元

  第六名:亚马逊(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3606.94亿美元
  一家美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它和阿里巴巴一样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亚马逊的成立时间比阿里早几年,除了电商,两家公司还有其它发展的相同业务,比如云计算。

  第五名:伯克希·尔哈撒韦(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3660.48亿美元

  第四名:埃克森美孚(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3689.77亿美元

  第三名:微软(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 4488.49亿美元

 
  第二名:谷歌(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5418亿美元

  第一名:苹果(所属国家:美国)
  市值: 5877.71亿美元
  对于苹果这家世界级科技公司,其现金储备可比肩丹麦等小国家一年的GDP,高达2460亿美元,这就是真正的富可敌国,市值及现金流都无人匹敌。居苹果最新财报显示,在2016年第四季度的iPhone出货量接近8000万部,是很多手机厂商2年的出货量。

#207 Re: 工作 » 如何制作漂亮的PPT文档 » 2017-03-06 12:51:31

站酷网:http://www.zcool.com.cn/

UI中国:http://www.ui.cn/

图标:http://www.iconfont.cn/ 阿里巴巴矢量图标库

图表:http://www.1ppt.com/ 第一PPT

图片:http://699pic.com/ 摄图网

配色:http://www.colourco.de/ Colourco

动画:http://www.papocket.com/ PA动画插件

字体:http://www.qiuziti.com/ 求字体网

#209 轶事 » 为什么中国人发明了麻将、西方人却发明了扑克?内涵惊人 » 2017-02-10 14:10:18

xuyg
回复: 0

链接
小小的麻将和扑克正好体现着中国与西方人们对人生和生活的不同态度
  春节,是一家人团圆美好的时刻,全家人在一起吃个团圆饭、看春晚、打麻将这三项是最主要的娱乐方式了,但是你知道为什么中国人如此热衷打麻将而不是打扑克吗?扑克与麻将中包含哪些中国与西方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呢?。
01.
麻将与扑克中包含中西方人们不同的价值观念。
因为中国有个老话,“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麻将正包含这中国人价值观念中的现实功利特色。
 
中国麻将中的筒是铜钱;条也是索,索在古代穿铜钱的线; 而万铜钱的数量,我们希望钱不是百,这样太少了,也不是千而是万,正表达国人对财富的最大渴望。
东风、西风、南风、北风,代表着四方,出门打拼的游子们远走四方,不正是为了让家人过上好日子么?
中、发、白也寄托着中国人最朴素的愿望。过年了,大家拜年的话就是恭喜发财,要么祝愿亲朋早日升迁发达。“发”当然是发财,“中”就中状元,就是考试及第,希望孩子能高考个好学校,也希望亲朋能如古人一样中举人,仕途得到升迁。对将来的美好愿望。而“白”,代表着清白,在当官发财的时候要清清白白,这样才能把日子过得非常幸福和安稳。
所以,我们中国老百姓,过年休闲的时候,当然喜欢打麻将了,里面包含着我们对将来新的一年希望。

而扑克的花色代表着什么呢?
  4种花色代表中世纪时欧洲社会的 4 种主要行业,其中黑桃代表长矛,象征军人;红桃代表红心,象征牧师;梅花代表三叶草,象征农业;方块代表砖瓦,象征工匠。
  这点反映了当时的西方中世纪社会结构。
  现在的西方人也把追求价值观念赋予这四个花色之中:黑桃代表橄榄叶,象征和平;红桃为红心型,象征智慧和爱情;梅花为三叶草,意味着幸运;方块呈钻石形状,象征财富。
02.
扑克与麻将的玩法体现着中西方人们的不同性格特征。
扑克的玩法是大牌压制小牌,一切靠实力说话,抓到一副好牌,就有很大赢的几率,就是命中注定的赢局了。可以看出西方人更注重传统出身。
而打麻将一开始通过扔骰子决定如何抓牌。开始抓什么牌不是绝对重要的,那就是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麻将时常“歪打歪有理”,即便开始抓牌的时候牌不好,说不定反而能成牌。正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我们不看出身,看以后的发展。
在扑克中,每张牌的大小不一样,作用也不一样。所有的人希望抓的牌越大越好。所以扑克牌每张牌是不平等的,如果抓一手不好的牌,那就毫无翻身的希望了。讲究的是规则,拼的是实力,这能看出来西方社会崇尚实力,崇拜强者。
麻将并不会以牌面的大小为实力,而是讲究在群体的中价值,只有和别的牌配合了,才能发挥作用,一张牌的实力作用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只要合用,绝无大小之分。加上”吃“和”碰“,也许对别人没有价值的牌,对自己却是很有用的。中国人更注重整体,强调我们是团体中的一员,从不搞个人英雄主义。

  打扑克过程充满了火药味道,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对手之间的智慧算计的对抗。西方喜欢竞争。
  打麻将过程可以边说笑边打牌,不是要以吃掉杀伤对方为代价的。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你等你的牌,我要我的牌,表面上一团和气,好像与他人无争,但暗地里算计别人的牌,我们追求表面和谐。最后以“和”为终局,“和”,以和为贵,和气生财!
打扑克开始牌的好坏很重要,出牌的技巧很重要,如果具备二者,不赢也比较难。所以,一开始见到自己手里的牌和对手实力,就知道自己的输赢了。所以,不确定性的因素少。
打麻将的过程是十三张牌不断与外界进行交换过程,这就增加很多偶然性和不确定的因素,打牌最难的就是面对将来的未知,打牌过程也就是取舍的过程,我们喜欢权衡得失,考虑问题时想的就是比西方人多。
小小的麻将和扑克正好体现着中国与西方人们对人生和生活的不同态度。
 
03.
麻将和扑克中数字的文化含义。
在扑克54 张牌中,有 52 张是正牌,表示一年里有 52 个星期。两张是副牌,大王代表太阳,小王代表月亮。一年四季的春、夏、秋、冬、分别用黑桃、红桃、梅花、方块来表示。其中红桃、方块是代表白昼,黑桃、梅花是代表黑夜。每一季度是13个星期,扑克牌中每一种花色正好是 13 张;如果我们计算一下扑克牌的总点数,把 J 当 11 点,Q 当 12 点,K 当 13点, 13张牌的点数之和正好有91点,等于每一季度的91天;4种花色的点数加起来,然后加上小王的一点,是365点,正好等于一年的天数,如果再加上大王的那一点,是366天,恰好是闰年的天数。原来扑克中隐藏着含西方的历法知识。
 
  再看看麻将,这里面包含着中国古代人民朴素的宇宙观和的哲学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中,3为基数,9为极数,所以就有三种花色:万、饼、条、每个花色分别有9张。3也代表着是天、地、人三才。中国人讲究“五行”之说,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等最基本的物质组成,和方位相配分别为:东方甲乙木、西方庚辛金、南方丙丁火、北方壬癸水、中方戊己土。“白皮”代表地,“发”代表天,“发”是在人的最顶部,所以用发代表天。“中”既代表五行中的中方土,也代表天、地、人“三才”中的人。而中国古人又认为宇宙形态是天圆地方,所以,正是“中”的确定,使东、西、南、北、中和天(发)、地(白皮)共同构成了一个真正的天圆。
  中国麻将也暗含着12有关的天文历法,中国古代有12地支,暗合这12生肖、12时辰、12个月。一共有144张牌,正好是12的平方,而主牌108张,也是12的倍数。规定每人抓13张牌,而13乘以4等于52,这正暗合了一年有52个星期的规律。
  文章来源:铁血军事(tiexuejunshi)

#211 新闻 » 2016大事件 » 2017-02-06 10:20:11

xuyg
回复: 1

1、 “二孩”政策会不会促房产市场大热
“二孩”政策在2016年元旦正式实施之后,家庭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更为刚需,购房三居、四居的购房者比例明显增加。部分家长将会提前出手抢购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区房,从而推高此类学区房的价格。


2、二手房交易营改增落定 未满两年按5%全额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公布了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和不动产业税率为11%。5月1日开始的扩围与以往有所不同,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主要是个人二手房交易。细节显示,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二手房增值税营改增解读】

3、万科宝能宫斗大戏
“万科之争”发展至今,绕对万科控制权的争夺,从宝能系、华润到以王石为首的万科管理层,上演了一部波谲云诡的商斗大片。透过复杂纷纭的资本争斗,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说这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大变局的缩影。这部商斗大片的最终结局,无非是万科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终结。【万科宝能事件始末】


4、契税征收税率下调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5、公积金存款利率升至1.5%
调整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0.35%)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10%)计息;
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执行。


6、推广街区制
今年2月20日,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不仅“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还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据悉,《若干意见》的出台,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配套文件。



7、2016中国房地产企业500强排行榜发布
2016年3月22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联合发布了2016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与2016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榜单。榜单的三强位置依然由万科、恒大和绿地牢牢占据。其中,万科以超群的综合实力连续八年位居榜首。保利、中国海外、碧桂园、融创、龙湖、华夏幸福和富力分列四到十位,其中,华夏幸福凭借近几年持续增长首次跻身前十。【2016中国房地产企业500强排行榜】



8、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02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551元。而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相比之下,本年度提高了448元。

9、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鼓励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该政策为住房租赁企业带来诸多直接利好。“根据意见,国家将对提供住房租赁的公司和个人提供税收优惠。”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璐表示,税收优惠将对住房租赁企业产生直接的扶持作用。“在住房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专业租赁企业提供房源占比大概是30%,我国的这个占比只有10%。只要有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就能拓宽发展空间。”



10、国庆7天19个城市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正值楼市“金九银十”交替之际。过去一年,全国一、二线城市楼市的迅猛上涨让许多人“措手不及”,而楼市的过热也迎来了政策的调控。2016年9月30日晚间至10月6日,短短7天时间,南京、厦门、深圳、苏州、合肥、无锡、天津、北京、成都、郑州、济南、武汉、广州、佛山、南宁、珠海、东莞、福州、惠州等19个城市先后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重启限购限贷。业内人士分析称,石家庄、青岛等房价涨幅较快的城市,仍有出台限购政策的可能。2010年到现在,中国楼市从限购到取消限购再到重回限购,在政策上已走过一个来回。高峰时,全国有46个城市实施限购政策,后陆续取消限购,只剩下北上广深和三亚维持限购。限购意味着2015年“330”楼市新政以来全面宽松政策迎来拐点,楼市或将降温。不过,随着楼市的降温,资金往哪儿去,又成为新的焦点。



11、中央政策: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全面部署了2017年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这一表述引发高度关注,可以预期,明年想要投资投机性购房,就比较困难了,因为炒房行为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212 行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 » 2017-01-20 11:34:01

xuyg
回复: 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闽政〔2014〕4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精神,在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在全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试点,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项目范围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组建PPP项目公司,共同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中期建设、后期运营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试点项目应为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投资金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一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

  明确实施试点的项目,由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项目实施与管理要求,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二、试点项目确立

  (一)建设项目库。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兼顾资金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做好本地区PPP试点的项目策划。及时向社会发布PPP试点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设区市政府建立本地区项目储备库,省级建立投资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储备库。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省直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做好本行业试点项目筛选和推介,指导并推动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项目试点。

  (二)做好前期论证。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对拟实施PPP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定价机制、风险分担、产出质量、运营成本等要素,平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制定实施方案。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前期论证情况,制定PPP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确定合作伙伴选择条件和方式,测算项目投资总额和政府承诺,拟定特许经营草案。实施方案应事先征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价格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在开展试点项目前期论证和制定实施方案等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广泛征集项目方案。

  (四)严格项目招标。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非公有资本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评标过程中,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要求、应标单位报送的项目方案,并综合考虑应标单位的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对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论证,确定中标单位及项目方案。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招标各个环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五)明确合同管理。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各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根据PPP试点要求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合理分担风险。项目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内容;2.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3.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4.投资、作价及收益;5.风险责任分担;6.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7.监督机制;8.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法规,在项目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2.产品和服务标准;3.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4.设施的权属与处置;5.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6.安全管理;7.履约担保;8.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临时接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合作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应报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备案。

  三、试点项目实施

  (一)坚持市场经营。PPP项目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项目正常运营。PPP项目公司遵守市场经营原则,追求项目质量,合理节约项目成本,做好公共产品供应,开拓服务市场,并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风险。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

  (二)确保项目质量。PPP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运营期间,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未经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三)建立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未来使用流量、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收益和补贴。协议约定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政府采购等。在项目运营期间,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项目合作期限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政府补贴能力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商调整。

  (四)给予政策扶持。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省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根据全省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成立风险池,为地方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贷款支持力度。因项目实施需要,经项目实施地政府批准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并享受我省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

  四、试点项目监管

  (一)加强风险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财力实际,科学安排PPP试点项目,做好资金测算及预算统筹。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PPP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财务监管,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强化风险预警和控制。

  (二)开展绩效评价。要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也可以将PPP项目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

  (三)部门共同监管。财政部门制定完善PPP试点的政策制度、操作流程和合同范本等配套文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发改、经信、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卫计、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213 行业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 2017-01-19 18:00:29

xuyg
回复: 0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03月26日 09: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财库〔2014〕2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5 行业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 2017-01-19 17:39:43

xuyg
回复: 1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014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1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国发〔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见 原文

#216 行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 » 2017-01-19 15:03:53

xuyg
回复: 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部长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217 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2017-01-19 12:53:22

xuyg
回复: 0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18 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017-01-19 12:50:25

xuyg
回复: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19 Re: 行业 » 财政部首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财政部今天对外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2017-01-19 11:41:59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4〕2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评 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0 行业 » 财政部首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财政部今天对外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2017-01-19 11:40:19

xuyg
回复: 1

原文链接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万静 财政部今天对外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引人关注的是,此次财政部首次创新性采用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其中,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避免恶性竞争倡导物有所值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据了解,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即: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而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记者获悉,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竞争性磋商采购适用五种情形

  《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采购人不得参加本部门评审

  确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物有所值是《磋商办法》的重点规定内容,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磋商办法》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磋商办法》还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财政部首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时间:2015-01-22 06:25:3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万静   责任编辑:郑泽川

#221 行业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7-01-17 18:23:20

xuyg
回复: 0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22 行业 » 机房工程 » 2017-01-16 11:12:50

xuyg
回复: 0

机房工程
1、 机房建设
1.1、 系统要求
机房系统工程主要是指9#楼的消控机房,面积约为62平方米。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工程范围应包括的深化设计、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施工现场管理、调试、配合其他相关系统试运行、文档和竣工图移交、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工作,并按上述顺序于项目进行过程中移交相关文件资料;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及其附件的供应、运输、接线、调试、开通。
具体的工程范围应有:
(1)  机房总体规划
(2)  装修(吊顶、分隔、墙壁、地面)
(3)  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
(4)  照明
(5)  接地
1.2、 功能要求
1.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对机房建设设计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建筑的具体要求和机房建筑结构特点,应具备密闭无尘,低噪声,电力充足(并留有20%余量),电压恒稳,同时机房环境要美观、大方,技术先进,即要适合人体生理工程,也要做到人性化的管理
2.机房装修
平面功能布置:根据机房内工程实际情况、主要设备运行、值班维护特点、合理安排机房各功能区,以满足智能化系统运行要求、体现发展建筑的整体形象、工作人员使用方便为目的进行平面布置。以创造新颖、高效、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机房装饰不仅要考虑材料美观和品质,还要求材料的高强度、气密性、抗震性及防火性。抗静电地板高度300mm,机房空间净高3m。
机房地面:根据国家有关机房建设规范,必须采用抗静电地板,采用钢制静电地板。
地面下设置紫铜带静电泄漏系统,以消除机房内地面上产生静电。
机房:灯具采用与吊顶配套反射式高档不锈钢隔栅灯,高亮度、无眩光、照度均匀、无噪声、启动性;并配备应急照明。
机房墙面的基面要求平整、美观、无毒、防潮、手感好。投标商应根据室内的结构考虑墙面的色彩协调和全面布局,提高机房的整体装饰效果。
3.机房供配电
机房安装的智能化系统设备,对建筑的正常运作息息相关,如出现停电使系统停顿,影响很大。因此,机房的供电至关重要。要求从总配电房单独引一路市电至消控中心机房。
4.照明系统
电脑机房内的照明关系到人员的视力健康及工作情绪,光线不足有碍人员的视力,光线过多对工作情绪有影响且能源以显得浪费,因此须详细计算机房内天花板、地板、墙壁的反光率,以此计算出适当的照明灯具数量。照明要求在离地面0.8m处,照度不应低于500lx,其它房间的照明不应低于200lx。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可根据需要设置,但其照度要求是在离地面0.75m处不低于100lx。
5.防雷接地
机房接地主要指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两方面,在建筑接地电阻值满足小于1Ω的情况下,可与建筑共用接地体建筑采用联合接地。本项目电气专业目前可提供联合接地方式,该地线由投标单位引入机房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设计分配;若此方式不能满足某些特殊要求,投标方应明确提出,并给出解决方案和报价。
机房内应预留有接地点,UPS配电柜、配线柜、顶棚及地板等金属构件均应与该接地点连接,接地电阻值要求小于1Ω。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范围为0.15~1000MHz时不大于120dB,磁场干扰场不大于800A/m。
对于防雷保护机房工程必须从电源防雷设计、接地防雷设计、机房环境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信号防雷部分由智能化各子系统自行设计,并在各子系统方案中明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6.机柜要求
分体式螺丝连接,外皮采用2mm冷镀锌钢板,内部采用1.5mm冷镀锌钢板,表面经酸洗处理,喷塑保护。
7.空调系统
本次机房工程设计在消控中心采用商用舒适性空调。空调功率应根据机房有源设备、机房装修等因素综合计算,需保证机房常年温度18-28℃。每机房应至少配置2台空调,避免应空调故障,导致机房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23 Re: 行业 » UPS容量计算方法 » 2017-01-13 10:06:56

快速估算:设备总功率*2倍

#224 行业 » UPS容量计算方法 » 2017-01-13 10:06:06

xuyg
回复: 1

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即不间断电源,是将蓄电池(多为铅酸免维护蓄电池)与主机相连接,通过主机逆变器等模块电路将直流电转换成市电的系统设备。

  主要用于给单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系统或其它电力电子设备如电磁阀、压力变送器等提供稳定、不间断的电力供应。当市电输入正常时,UPS 将市电稳压后供应给负载使用,此时的UPS就是一台交流市电稳压器,同时它还向机内电池充电;当市电中断(事故停电)时, UPS 立即将电池的直流电能,通过逆变零切换转换的方法向负载继续供应220V交流电,使负载维持正常工作并保护负载软、硬件不受损坏。UPS 设备通常对电压过高或电压过低都能提供保护。
相关概念

      1.有功功率: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能量(热、光、动能)的能量。以P来表示,单位为W。一般来说,有功功率是相对于纯阻性负载来说的。

      2.无功功率:功率从能量源传递到负载并能反映功率交换情况的功率就是无功功率。以Q来表示,单位为Var。它的产生是由于感性负载、容性负载、以及电压和电流的失真。这种功率可导致额外的电流损失。

      3.视在功率: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几何之和(即平方和的均方根),它用来表示电气设备的容量。以S来表示,单位为VA。

     4.功率因数:正弦交流电压与电流的相位差称为功率因数角,以Φ来表示,没有单位,而这个功率因数角的余弦值称为功率因数。它决定于电路元件参数和工作频率,纯电阻电路的功率因数为1,纯电感电容电路的功率因数为0。功率因数cosineΦ=P/S。

     5.峰值因数:峰值因数是指电流瞬时值的峰值与其有效值的比值。它用来描述冲击电流。如果供电设备的峰值因数越高,表明设备抗冲击能力越强。

UPS负载性质

 
    1、负载性质的种类

线性负载
非线性负载
阻性负载或功率因数已校正负载
感性负载
容性负载
带有电解电容的整流滤波型负载

    2、不同负载的主要特性

选项
电压与电流相差
冲击电流
电流失真
功率因数
峰值因数
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
负载类型
线性阻性负载及功率因数已校正负载

中等

cosφ = 1
1.4
100%

线性感性负载(电机、空调)



cosφ≈0.8
约1.4
约80%
60%
线性容性负载



cosφ<1
约1.4


非线性带有电解电容的整流滤波型负载



cosφ≈0.7
2~2.8
约70%
约70%

    3、负载为以下设备时,选择UPS容量应慎重:

    1)空调:一般禁止使用UPS供电,因其起动冲击很大切属于感性负载 (确定是否变频启动空调)

    2)激光打印机:应选择大余量UPS供电,因其工作过程中经常产生冲击电流

    3)复印机、高速行打:同上

    4)日光灯:应选择大余量UPS供电,因其起动冲击电流较大,且阻性成分高

    5)电炉丝(纯电阻负载):需要选择大余量UPS供电,因其为阻性负载

    6)电动机(感性负载):需要选择大余量UPS供电,因其为感性负载,且起动冲积很高(确定是否变频启动电机)
UPS负载容量选型原则

    当负载为计算机负载UPS 容量计算方法:

    需要设计UPS 容量=设计负载功率÷0.8(UPS 输出功率因数) ÷0.6(UPS 主机最理想负载为输出功率的60%)

    例如:机房负载的功率统计如下:

    数字硬盘监控记录主机:350W,6台,计2100W

    显示器:              120W,6台,计720W;

    摄像机:              平均2W,86只,计172W

    监视器:              150W,6台,计900W

    矩阵主机:            180W

    以上设备功率总计:4072W。

    需要设计UPS容量=4072W÷0.8(UPS输出功率因数) ÷0.6(UPS 主机最理想负载为输出功率的60%)=8.48KVA

    一般UPS 功率为整数,并且双数比较多考虑以后扩容因此选择一台10KVAUPS比较理想。

页脚

©2019 YG Wang 备案号: 赣ICP备190101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