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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10-27 09:56:01

xu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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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审核新规出炉!附标准反馈问题修订前后对比一览

“股转系统这几天的一系列动作对新三板企业挂牌、定增的审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一位北京地区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的人士说。

该人士所说的一系列动作,包括5月29日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股转系统”)在官网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

除此之外,记者从券商处还了解到,近期股转系统对首轮反馈的问题也进行了大幅修订。

“股转系统的这一系列安排意在进一步提高对挂牌企业的审核效率,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严格管理。”一位中信证券场外市场部人士表示。

此外,股转系统也在6月2日表示,挂牌审查工作效率高,工作流程透明顺畅,企业对申请审查工作的预期明确,得到市场各方主体的认同。全国范围内中小微企业申请挂牌的热情越来越高,针对企业挂牌申报热情高涨的现状,全国股转公司积极进行审查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案例总结,信息共享,加强券商内核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5月29日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文件模板》(以下简称《文件模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以下简称《常见问题解答》)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审查进度表》(以下简称《审查进度表》)等文件被券商统称为“定增指引”。

实际上,在股转系统扩容之后,定增与做市商便成了新三板的双向引擎,做市商侧重的是二级市场,而定增侧重的则是一级市场。

此次“定增指引”的发布将挂牌企业定增涉及到的一系列情况框架化、透明化,以提升审核效率,同时也对定增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解答。

定增指引共有4个文件,其中《审查要点》主要就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披露后以及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关注的要点做了说明。

而《文件模板》主要就股票发行过程中要求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制定了模板,以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定增指引对我们现在的业务来说非常有用,没有定增指引相当于摸着石头过河,效率低不说,与监管层的沟通成本也比较高,现在指引里提到的一些问题我们此前都遇到过。”前述中信证券场外市场部人士对记者说。

此外,股转系统还表示对于挂牌企业定增当中企业关注和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将会陆续以《常见问题解答》的形式向市场公布。

“现在新三板企业从发布定增到完成最快45个工作日,随着定增指引的发布以及审核效率的提高,我认为这一时间还将进一步缩短。”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士对记者说。(作者:谷枫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敬请关注:信泽金商学院2015年6月6-7日·深圳『新三板市场一二级联动的私募投行业务和新三板资本运作金融实战培训』咨询预约:15201473549 /010-64336037
附:新三板标准反馈问题修订前后对比一览

随着去年以来的大扩容和做市商制度的开启,新三板吸引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眼光,同时也使很多的中小型企业看到了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的希望,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也纷纷涉足新三板。为了提高以主办券商为代表的中介机构的推荐(或工作)效率,股转系统近日对券商的申请文件又一次发表了反馈意见,此次反馈意见较之以前变化多多,为了能使前后变化一目了然,特转载对比表一篇,以飨各位看官。(作者:投行老李)

修订前

修订后

1、合法合规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股东主体适格性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2出资

1.2 出资合法合规

1.2.1出资验资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1.2.2出资程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2.4出资瑕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公司设立与变更

1.3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2变更程序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3.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股权变动

1.4 股权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潜在纠纷;

(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4.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6.2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1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合法规范经营

2.1资质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4.1环保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守的相关环保规定,公司日常环保运营是否合法合规;(2)是否需要并且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如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存在危险物处理、涉及核安全以及其他需要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司是否已经取得);

(3)公司所处行业根据国家规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并请予以特别说明。

1.7.2环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

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4.2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

(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4.3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

(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

(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

(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7.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

(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

(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

2.2技术研发

2.1 技术与研发

2.2.1技术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的研发过程、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作进一步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真实、合法;(2)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是否存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有无潜在纠纷。

2.2.2研发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研发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研发项目与成果、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2)公司自主研发能力及合作研发情况;(3)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违反与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如有);(4)若为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分析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2.2业务情况

2.3.5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

2.2.3 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2.3资产

2.3.3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3.4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

(2)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3.2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相应发表意见:

(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

(2)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7.关联交易

7.关联交易

7.1关联方

7.1关联方

请主办券商、律师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并就其认定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全面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并就其认定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全面、是否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7.3必要性与公允性

7.3必要性与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7.4规范制度

7.4规范制度

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发表明确意见。

9.资源(资金)占用

7.5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2)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

(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8.同业竞争

8.同业竞争

请主办券商、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对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规范措施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发表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判断依据是否合理;

(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10.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

9.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2)核查公司对外的依赖性,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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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10-27 09:56:38

xu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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